專技普考
105年
[記帳士] 稅務相關法規概要
第 29 題
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規定,營利事業之捐贈得依規定列為當年度費用或損失,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為協助國防建設、慰勞軍隊、對各級政府、中小企業發展基金之捐贈及經財政部專案核准之捐贈,不受金額限制
- B 依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 26 條之規定,捐贈經政府登記有案之體育團體以不超過所得額百分之二十五為限
- C 依政治獻金法規定,對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之捐贈,以不超過所得額百分之十為限,其總額並不得超過新臺幣 50 萬元
- D 依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 26 條規定所為捐贈,以不超過新臺幣 1,000 萬元或所得額百分之十為限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政府為了推動某些『特定政策目標』(例如發展體育或加強國防)而特別制定專門法令時,為了增加企業配合的誘因,其給予的租稅優惠(扣除限額),通常會比「一般性質的慈善捐贈」更加寬鬆、還是更加嚴格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