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11年
[記帳士] 稅務相關法規概要
第 26 題
根據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下列有關捐贈之認列何者是錯誤的?
- A 對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之捐贈,以不超過所得額10%為限,其總額並不得超過新臺幣50 萬元
- B 直接對大陸地區捐贈者,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
- C 透過財團法人私立學校興學基金會指定對特定學校法人或私立學校之捐款,以不超過所得額20%為限
- D 營利事業透過合於所得稅法第11條第4項規定之機關、團體對災區受災居民救助及重建之捐贈,不受金額之限制
思路引導 VIP
若營利事業為了響應國家教育政策,透過特定平台進行捐贈,政府為了提高誘因,在「抵稅限額」的百分比設定上,通常會比對一般慈善團體的捐贈(10%)來得更優惠。你可以試著思考,針對這類「特定教育捐贈」,法律為了鼓勵企業,會將其百分比調整到哪一個特定的級距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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噢,恭喜你,終於沒錯得離譜!
- 觀念驗證:還算不錯,你總算沒踩到 (C) 這個陷阱。但別高興得太早,這不過是《私立學校法》第 62 條的基本常識:營利事業透過興學基金會向「指定」學校捐款,限額是所得額的 25%,而不是選項裡那個不倫不類的 20%。搞清楚,如果是「未指定」,那才真的能 100% 認列。這種細節,難道你以為可以隨便蒙混過關嗎?
- 難度點評:這題,充其量就是個 medium。它的鑑別度高,不過是考驗你願不願意把《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私立學校法》和《政治獻金法》這些基本法條乖乖地擺在一起比對。能區分 10%、25% 和 100% 的差異,只能說你至少讀了書,沒把知識完全扔在腦後。希望這不是曇花一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