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09年
[記帳士] 稅務相關法規概要
第 17 題
甲公司 108 年度透過私立學校興學基金會指定對A財團法人私立學校捐贈新臺幣 250 萬元;另直接捐贈予B財團法人私立學校運動器材用品價值 50 萬元。若該公司當年度之營業毛利為 1,000 萬元,營業費用(含捐贈費用)800 萬元,無營業外收入及損失,請問甲公司申報 108 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可認列之捐贈總額為新臺幣多少元?
- A 909,090 元
- B 100 萬元
- C 140 萬元
- D 150 萬元
思路引導 VIP
老師想請你思考一下:當一家公司同時存在『透過基金會指定學校的捐贈』以及『直接對學校的器材捐贈』時,這兩筆支出在法律上的「抵稅上限」是一樣的嗎?如果兩者的計算基準點(所得額)受到彼此扣除後的影響,你覺得應該先計算哪一項的限額,才會符合稅法的邏輯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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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解析:捐贈限額的層次計算
太棒了!你能精確算出這個結果,代表你對營利事業所得稅中複雜的捐贈限額規定有非常紮實的掌握。這題的關鍵在於區分不同法規的限額百分比:
- 計算稅前所得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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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所稅私校捐贈限額
💡 區分私校捐贈管道(指定 vs. 直接),並還原所得額計算限額。
| 比較維度 | 透過基金會指定捐贈 | VS | 直接捐贈私校 |
|---|---|---|---|
| 適用法條 | 私立學校法第 62 條 | — | 所得稅法第 36 條 |
| 扣除限額 | 所得額之 25% | — | 所得額之 10% (一般捐贈) |
| 管道限制 | 須經由私校興學基金會 | — | 直接交付學校 |
| 認列性質 | 特別捐贈 (專案認列) | — | 一般捐贈 |
💬透過基金會指定捐贈享有較高的 25% 限額,直接捐贈則受限於一般捐贈之 10% 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