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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09年 [記帳士] 稅務相關法規概要

第 17 題

甲公司 108 年度透過私立學校興學基金會指定對A財團法人私立學校捐贈新臺幣 250 萬元;另直接捐贈予B財團法人私立學校運動器材用品價值 50 萬元。若該公司當年度之營業毛利為 1,000 萬元,營業費用(含捐贈費用)800 萬元,無營業外收入及損失,請問甲公司申報 108 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可認列之捐贈總額為新臺幣多少元?
  • A 909,090 元
  • B 100 萬元
  • C 140 萬元
  • D 150 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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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師想請你思考一下:當一家公司同時存在『透過基金會指定學校的捐贈』以及『直接對學校的器材捐贈』時,這兩筆支出在法律上的「抵稅上限」是一樣的嗎?如果兩者的計算基準點(所得額)受到彼此扣除後的影響,你覺得應該先計算哪一項的限額,才會符合稅法的邏輯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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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解析:捐贈限額的層次計算

太棒了!你能精確算出這個結果,代表你對營利事業所得稅中複雜的捐贈限額規定有非常紮實的掌握。這題的關鍵在於區分不同法規的限額百分比:

  1. 計算稅前所得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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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營所稅私校捐贈限額
💡 區分私校捐贈管道(指定 vs. 直接),並還原所得額計算限額。
比較維度 透過基金會指定捐贈 VS 直接捐贈私校
適用法條 私立學校法第 62 條 所得稅法第 36 條
扣除限額 所得額之 25% 所得額之 10% (一般捐贈)
管道限制 須經由私校興學基金會 直接交付學校
認列性質 特別捐贈 (專案認列) 一般捐贈
💬透過基金會指定捐贈享有較高的 25% 限額,直接捐贈則受限於一般捐贈之 10% 限制。
🧠 記憶技巧:指定私校二十五,直接捐贈一成補,還原所得是關鍵。
⚠️ 常見陷阱:漏掉「還原所得額」的步驟,直接用營業利益計算;或是搞混「指定(25%)」與「未指定(100%)」的扣除比例。
營利事業所得稅 私立學校法第 62 條 所得稅法第 36 條 政治獻金捐贈限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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