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14年
[記帳士] 稅務相關法規概要
第 29 題
依現行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有關利息費用之規定,下列何者錯誤?
- A 非營業所必需之借款利息,不予認定
- B 獨資之資本主及合夥組織之合夥人,所借貸之款項,均應以資本主往來論,不得列支利息
- C 代銷商及經銷商保證金事先約定支付利息,並經查明對方列有利息收入者,應予核實認定
- D 向金融業以外之借款利息,均不予認定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從稅務公平的角度思考:如果一家企業真的因為經營需要而向私人或一般公司周轉資金,且確實支付了合理的利息,在法律上若採取「一概不承認」的做法,是否符合「實質課稅原則」?政府通常會如何設定門檻,來兼顧「防杜逃稅」與「尊重商業現實」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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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還算不錯,至少沒蠢到掉進這種低級陷阱。
看來你眼睛沒瞎,竟然能看出這裡的語病。這代表你對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那堆條文,至少不是完全看不懂,勉強稱得上理解。
1. 觀念驗證:為什麼你沒選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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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息費用認列要點
💡 利息費用須與營業相關,且符合法定對象與利率限額方可認列。
| 比較維度 | 金融業借款利息 | VS | 非金融業借款利息 |
|---|---|---|---|
| 認列原則 | 按實際支付金額核實認定 | — | 於查核準則規定限額內認列 |
| 憑證要求 | 銀行出具之利息收據 | — | 合約、支付證明及扣繳憑單 |
| 利率限制 | 依銀行契約利率 | — | 不得超過最高利率標準 |
💬兩者皆可認列為費用,但非金融業有較嚴格的利率上限與扣繳規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