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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09年 [記帳士] 稅務相關法規概要

第 34 題

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規定,109 年度營利事業薪資支出(費用)之認列,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獨資、合夥事業之資本主、執行業務合夥人及職工之薪資,可核實認列薪資費用
  • B 公司股東、董事或合夥人兼任經理或職員者,可核實認定其薪資支出
  • C 公司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獎酬公司員工者,可核實認定為薪資費用
  • D 營利事業按月定額發給員工伙食代金 2,400 元,可視為員工薪資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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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如果稅法為了減輕員工負擔,規定某種特定的生活補助在一定金額內「不需要」併入員工個人的薪資所得課稅,那麼在公司申報費用時,這筆「免稅補貼」應該會被歸類在一般的「薪資支出」科目中,還是會被歸類在另一個專門的補助科目裡,以利國稅局勾稽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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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要求選出關於薪資支出認列的錯誤敘述,正確解答為 D。 依據「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88條」規定,營利事業實際供給膳食或按月定額發給員工伙食代金,在標準範圍內,免視為員工之薪資所得。該條文亦明定一般營利事業列支標準,職工每人每月伙食費,包括加班誤餐費,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一月一日起最高以新臺幣三千元為限;其超過部分,如屬按月定額發給員工伙食代金者,應轉列員工之薪資所得。 因此,營利事業按月定額發給員工伙食代金 2,400 元,因其金額在法定的標準範圍內,依法免視為員工之薪資所得,僅有超過限額的部分才應轉列為薪資。選項 D 稱發給員工伙食代金 2,400 元可視為員工薪資費用,與法條「免視為員工之薪資所得」之規範不符,故為錯誤敘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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