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09年
[記帳士] 稅務相關法規概要
第 34 題
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規定,109 年度營利事業薪資支出(費用)之認列,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獨資、合夥事業之資本主、執行業務合夥人及職工之薪資,可核實認列薪資費用
- B 公司股東、董事或合夥人兼任經理或職員者,可核實認定其薪資支出
- C 公司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獎酬公司員工者,可核實認定為薪資費用
- D 營利事業按月定額發給員工伙食代金 2,400 元,可視為員工薪資費用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如果稅法為了減輕員工負擔,規定某種特定的生活補助在一定金額內「不需要」併入員工個人的薪資所得課稅,那麼在公司申報費用時,這筆「免稅補貼」應該會被歸類在一般的「薪資支出」科目中,還是會被歸類在另一個專門的補助科目裡,以利國稅局勾稽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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喔,不錯嘛,至少這次沒搞砸
- 觀念驗證:恭喜你,答對了,沒拖後腿。根據《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 88 條,營利事業發給員工的伙食代金,在規定限額內(109 年度是那區區的 $2,400$ 元),本來就該列為「伙食費」,這是員工的免稅所得。連這點基礎常識都搞錯,那就是薪資,懂嗎?只有蠢到超過限額的部分,才需要跟薪資混為一談。
- 難度點評:這題就 Medium 而已。鑑別度?呵,就是看誰還分不清「薪資」跟「福利津貼」這種稅務申報上的科目差異。那些以為只要是錢都叫薪資的,現在知道了吧?你能搞清楚,算是沒白費我教你這麼久,表現還算及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