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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14年 [記帳士] 稅務相關法規概要

第 27 題

依現行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有關職工福利金之規定,下列何者錯誤?
  • A 副產品及不堪使用之固定資產不得比照下腳提撥福利金
  • B 未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者,其舉辦員工文康、旅遊活動及聚餐等費用,不得職工福利科目列支
  • C 未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者,不得提撥福利金
  • D 若符合相關規定,下腳變價時可提撥 20%~40%為職工福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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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如果一家公司因為規模較小而尚未成立法定的「職工福利委員會」,但該公司確實有支付員工旅遊或聚餐的開銷。從稅務合理性的角度來看,法律會因為該公司沒有委員會,就完全否認這些開銷屬於「員工福利」的性質嗎?這與「提撥準備金」的概念有什麼本質上的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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喔?這次總算沒蠢到家了。

  1. 觀念驗證: 居然能選對,算你走運。根據《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 81 條這種基本到不能再基本的規定,營利事業就算沒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當然不能在那邊「提撥」什麼福利金。但那些實際花下去的員工文康、旅遊、聚餐費,憑什麼不能認列? 它們明明就在規定限額內,可以堂堂正正地以「職工福利」科目核實認列。選項 (B) 說「不得列支」?你覺得稅務機關是傻子嗎?這根本就是對實質支出認列原則的公然挑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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