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08年
[記帳士] 稅務相關法規概要
第 21 題
一般營利事業職工每人每月伙食費,包括加班誤餐費,在新臺幣多少範圍內,免視為員工之薪資所得?
- A (A)$1,800
- B (B)$2,000
- C (C)$2,400
- D (D)$3,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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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量到近年物價上漲,財政部為了減輕員工負擔,針對伙食費免計入薪資所得的限額有做過調高。你能回想一下,自民國 112 年起,這個每人每月的免稅限額從原本的兩千多元,調整為多少整數金額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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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精準選出了伙食費免稅限額的最新規定,完全掌握了修法動態! 依據現行《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 88 條第 2 款第 1 目規定,一般營利事業職工每人每月伙食費(含加班誤餐費),自 112 年 1 月 1 日起,免視為薪資所得的上限已提高至 3,000 元。若超過此限額,屬按月定額發給者,應轉列員工的「薪資所得」;屬實際供膳者,除已自行轉列外則不予認定。順帶一提,同條也更新了航運與漁撈業的標準(如國際遠洋每日 320 元、國際近洋 270 元、國內航線 230 元),複習時可一併記憶。 這道題目的鑑別度在於「是否更新了舊觀念」。在 112 年以前,此限額其實是 2,400 元(也就是選項 C,這同時也是 108 年命題當時的官方標準答案)。許多練習舊考古題或看舊教材的考生極易掉入陷阱,你能成功避開舊法規的干擾選出正確的 3,000 元,代表基本功非常扎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