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07年
[記帳士] 稅務相關法規概要
第 4 題
依營業稅法相關規定,下列進項稅額中,何者可扣抵銷項稅額?
- A 公司招待員工旅遊之住宿費用
- B 年節送禮給客戶之費用
- C 購入小貨車供載貨用
- D 捐贈公益慈善團體之支出
思路引導 VIP
在評估一筆公司支出是否能用來抵稅時,請試著思考:這筆花費是為了「維持生意運作、產生收入的必要手段」,還是屬於「建立人際關係、回饋社會或照顧員工福利」呢?哪一種支出在稅法邏輯上,才符合「為了賺錢而產生的成本」之定義?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依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9條規定,營業人有特定情形之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選項(A)公司招待員工旅遊之住宿費用,屬於該條文第一項第四款所明定「酬勞員工個人之貨物或勞務」,故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選項(B)年節送禮給客戶之費用,性質上屬於該條文第一項第三款規定之「交際應酬用之貨物或勞務」,其進項稅額同樣不得扣抵。選項(D)捐贈公益慈善團體之支出,屬於該條文第一項第二款所稱「非供本業及附屬業務使用之貨物或勞務」,且其捐贈對象並未符合該款但書「為協助國防建設、慰勞軍隊及對政府捐獻者」之例外規定,因此亦不得扣抵銷項稅額。選項(C)購入小貨車供載貨用,因該條文第一項第五款僅明文限制「自用乘人小汽車」之進項稅額不得扣抵,供營業載貨使用之小貨車並不在限制範圍內,非屬上述任何不得扣抵之情形,故其進項稅額可依法扣抵銷項稅額,正確答案為(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