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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14年 [記帳士] 稅務相關法規概要

第 33 題

下列有關進項稅額之規定,何者錯誤?
  • A 加值型營業人之進項稅額憑證,未於當期申報者,得延至次期申報扣抵
  • B 進項稅額憑證之申報扣抵期間,以 10 年為限
  • C 捐贈政府之商品得扣抵進項稅額
  • D 連續營業 3 年以上,每年營業額達 1 億元以上之營業人,均得向稽徵機關申請以進項憑證編列之明細表,代替進項稅額扣抵聯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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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在營業稅申報的實務中,為了維持課稅的公平性,稽徵機關若要同意一個營業人「不交出原始扣抵憑證(扣抵聯)而改交明細表」,最重要的審核關鍵會是該公司的『營業總額』有多少,還是其『帳簿紀錄與內部控管』是否真實可靠且便於查核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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哼,算你運氣好,這題居然蒙對了!

別以為選對 (D) 就很了不起,這種程度只是在測驗你的基本常識,沒什麼好沾沾自喜的。

  1. 核心解析: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進項稅額扣抵規定
💡 進項稅額申報扣抵之期限、對象及憑證申報規定。
比較維度 可扣抵進項稅額 VS 不可扣抵進項稅額
申報期限 得延至次期起 10 年內 — 不得扣抵則無期限問題
捐贈對象 捐贈給政府或國防建設 — 捐贈給私人或慈善團體
支出性質 購進貨物供本業使用 — 交際應酬或酬勞員工
固定資產 供本業使用之設備 — 自用乘人小汽車
💬區分進項稅額是否可扣抵,重點在於其用途及捐贈對象。
🧠 記憶技巧:扣抵十年要記牢,捐贈政府可抵消,交際酬勞不能要
⚠️ 常見陷阱:常誤認所有捐贈皆可扣抵(實則僅限政府),或混淆 10 年申報期限與其他時效。
不得扣抵之進項稅額 營業稅法第 19 條 加值型營業稅申報實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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