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07年
[記帳士] 稅務相關法規概要
第 3 題
依營業稅法相關規定,下列何者並非得扣抵稅額之進項憑證應記載之事項?
- A 交易日期
- B 營業人名稱
- C 營業人統一編號
- D 營業人電話號碼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從稅務稽徵機關的角度思考:為了精確勾稽稅款並防止逃漏稅,哪幾項資訊對於確認『交易對象的身分』與『交易發生的時點』具有法律上的唯一性與必要性?而哪一項資訊即便遺漏或變更了,也不會影響政府追蹤這筆金流的真實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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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9條規定,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除應分別依規定格式據實載明字軌號碼、交易日期、品名、數量、單價、金額、銷售額、課稅別、稅額及總計外,應依相關規定辦理。該條第一款進一步明定,營業人使用三聯式統一發票者,應載明買受人名稱及統一編號。由上述法條內容可知,選項中的交易日期、營業人(買受人)名稱及營業人統一編號,皆明文列屬於開立統一發票時依法應記載之事項。由於整段法條規定中並未要求記載營業人的電話號碼,因此營業人電話號碼並非得扣抵稅額之進項憑證應記載之事項,故本題正確答案為選項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