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05年
[記帳士] 稅務相關法規概要
第 31 題
依相關稅法規定,下列何種組織的營業人得向稽徵機關申請,以進項憑證編列之明細表代替進項稅額扣抵聯申報?
- A 合夥組織
- B 有限公司組織
- C 股份有限公司組織,且股票已上市者
- D 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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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從「行政效率」與「信任成本」的角度思考:如果稅務機關要允許某個單位『簡化申報手續』(不需逐張交出憑證,只需列清單),哪一種組織具備最嚴謹的「內部控制」與「公開透明的財務報表」,讓政府最放心讓其自行彙整資料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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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38條規定,營業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向稽徵機關申請以進項憑證編列之明細表,代替進項稅額扣抵聯申報,這些情形包含「營利事業所得稅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申報」、「經核准使用藍色申報書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股份有限公司組織,且股票已上市」、「連續營業達三年,每年營業額達新臺幣一億元,且申報無虧損」以及「進項憑證扣抵聯數量龐大」。 經檢視各選項,選項(C)之營業人完全符合法條明定之「股份有限公司組織,且股票已上市」要件,依法得向稽徵機關提出以明細表代替扣抵聯申報之申請。而合夥組織、有限公司組織及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等組織型態,皆未包含於該條文所列舉之核准情形中,故正確答案為選項(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