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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10年 [記帳士] 稅務相關法規概要

第 20 題

納稅義務人應納稅捐逾 30 日仍未繳納,應由稅捐稽徵機關移送強制執行,其依現行法可以暫緩強制執行者,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已依稅捐稽徵法第 35 條規定申請復查者
  • B 對於復查決定之應納稅額繳納二分之一,依法提起訴願者
  • C 就應納稅額提供相當擔保,經稽徵機關核准者
  • D 稽徵機關已就納稅義務人相當於復查決定之應納稅額之財產,通知有關機關,不得為移轉或設定他項權利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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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在復查之後還是不服,想進一步提起「訴願」並暫緩強制執行,現行法規要求納稅人必須先繳納多少比例的稅額呢?這個比例在近年修法時,為了減輕納稅人負擔有做過調整,你知道現在的最新比例是多少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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別再拿過期法條來糊弄我!

連這種基本題都能猶豫?請把《稅捐稽徵法》第 39 條吞進去:

  1. (A) 正確:申請復查者,依法暫緩移送強制執行,這是常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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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暫緩稅捐強制執行
💡 稅捐行政救濟中,符合特定法定要件可暫緩移送強制執行。

🔗 稅捐移送執行與暫緩流程

  1. 1 逾期未繳 — 應納稅捐逾30日未繳,應移送強制執行。
  2. ↓
  3. 2 申請復查 — 申請復查期間,依法應暫緩移送執行。
  4. ↓
  5. 3 復查決定後 — 若欲提訴願,需滿足三選一條件始能續緩。
  6. ↓
  7. 4 暫緩條件 — 繳納1/3稅額、提供擔保或已遭財產保全。
🔄 延伸學習:若未滿足上述條件且未繳清,稽徵機關將立即移送行政執行署強制執行。
🧠 記憶技巧:復查直接緩、訴願繳三一、擔保或保全,執行停看聽
⚠️ 常見陷阱:容易混淆繳納比例。110年底法律修正,已從繳納「1/2」改為繳納「1/3」即可暫緩執行。
稅捐稽徵法第39條 行政救濟程序 財產保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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