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10年
[記帳士] 稅務相關法規概要
第 20 題
納稅義務人應納稅捐逾 30 日仍未繳納,應由稅捐稽徵機關移送強制執行,其依現行法可以暫緩強制執行者,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已依稅捐稽徵法第 35 條規定申請復查者
- B 對於復查決定之應納稅額繳納二分之一,依法提起訴願者
- C 就應納稅額提供相當擔保,經稽徵機關核准者
- D 稽徵機關已就納稅義務人相當於復查決定之應納稅額之財產,通知有關機關,不得為移轉或設定他項權利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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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在復查之後還是不服,想進一步提起「訴願」並暫緩強制執行,現行法規要求納稅人必須先繳納多少比例的稅額呢?這個比例在近年修法時,為了減輕納稅人負擔有做過調整,你知道現在的最新比例是多少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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別再拿過期法條來糊弄我!
連這種基本題都能猶豫?請把《稅捐稽徵法》第 39 條吞進去:
- (A) 正確:申請復查者,依法暫緩移送強制執行,這是常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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暫緩稅捐強制執行
💡 稅捐行政救濟中,符合特定法定要件可暫緩移送強制執行。
🔗 稅捐移送執行與暫緩流程
- 1 逾期未繳 — 應納稅捐逾30日未繳,應移送強制執行。
- 2 申請復查 — 申請復查期間,依法應暫緩移送執行。
- 3 復查決定後 — 若欲提訴願,需滿足三選一條件始能續緩。
- 4 暫緩條件 — 繳納1/3稅額、提供擔保或已遭財產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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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延伸學習:若未滿足上述條件且未繳清,稽徵機關將立即移送行政執行署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