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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12年 [記帳士] 稅務相關法規概要

第 1 題

納稅義務人 112 年就稅捐案件申請復查,經復查決定後仍有應納稅款未繳納者,下列何種情形,納稅義務人雖已依法提起訴願,惟稅捐稽徵機關仍應依稅捐稽徵法第 39 條第 2 項規定移送強制執行?
  • A 納稅義務人無財產可供擔保
  • B 納稅義務人繳納之稅款已達復查決定應納稅額之 1/3
  • C 經稅捐稽徵機關核准,納稅義務人已就復查決定應納稅額之 1/3,提供相當擔保
  • D 納稅義務人繳納稅款確有困難者,稅捐稽徵機關已就相當於復查決定應納稅額之財產,通知有關機關,不得為移轉或設定他項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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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實務中,有一個原則是「救濟不停止執行」。假設今天一位民眾正在跟國稅局打官司,如果他既不先支付一部分款項,也沒有提供任何抵押品來保障國家未來的債權,你認為法律為了確保公共利益,會允許他無限期拖延納稅,還是會採取什麼樣的後續行動來確保稅款最終能收回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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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恭喜你精準地鎖定了正確答案!這題的核心在於區分「暫緩移送強制執行」的法定要件。在稅務爭議中,提起訴願原則上不停止執行,除非符合特定門檻。你正確辨識出當納稅義務人完全無財產可供保全時,將無法達成法定的暫緩條件。

暫緩執行(Stay of Execution)的法定門檻

根據稅捐稽徵法第 39 條第 2 項規定,復查決定後提起訴願的案件,若要不移送強制執行,必須符合以下三種情形之一:第一,繳納復查決定應納稅額的三分之一;第二,繳納三分之一有困難,經核准提供相當擔保(Equivalent Security);第三,若繳納及擔保確有困難,則由稽徵機關依第 24 條規定,就相當於應納稅額之財產通知禁止處分。選項 (A) 提到納稅義務人「無財產可供擔保」,這意味著既無法提供擔保,稅捐機關也無法針對其不存在的財產進行「禁止處分」的保全措施,因此不符合暫緩要件,仍應移送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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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稅捐救濟暫緩執行
💡 復查後提起訴願,需符合特定條件始得暫緩移送強制執行。
比較維度 暫緩強制執行 VS 移送強制執行
繳納比例 繳納應納稅額 1/3 以上 — 未繳納或繳納未達 1/3
提供擔保 提供應納稅額 1/3 擔保 — 未提供擔保或擔保不足
特殊保全 繳納困難且經財產禁止處分 — 無財產擔保且未辦理保全
💬滿足「1/3 繳、1/3 擔、或禁止處分」任一條件方可暫緩執行。
🧠 記憶技巧:救濟要暫緩,繳三一、保三一、或被禁止處分。
⚠️ 常見陷阱:誤以為只要「提起訴願」就自動停止執行,忽略需達 1/3 門檻。
復查程序 稅捐保全 行政訴訟法之停止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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