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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12年 [記帳士] 稅務相關法規概要

第 3 題

財政部或經其指定之稅捐稽徵機關依稅捐稽徵法第 34 條第 1 項規定,公告重大欠稅案件或重大逃漏稅捐案件之欠稅人或逃漏稅捐人姓名或名稱與內容,下列何種案件,不包括在內?
  • A 經稅捐稽徵機關核定之案件,納稅義務人未依法申請復查者
  • B 經復查決定案件,納稅義務人未依法提起訴願者
  • C 經訴願決定案件,納稅義務人已依法提起行政訴訟者
  • D 經最高行政法院裁判確定,納稅義務人已依法提起再審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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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法治國家的正當程序下,如果一個納稅人對於課稅處分還有爭議,且案件正由法官在法庭中審理審判中,此時行政機關若直接將其姓名公告為『重大逃漏稅人』,是否會侵害其權利?政府應該在什麼樣的『程序時點』後,才能具有法律上的正當性去公開這些欠稅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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優秀的表現!

  1. 大力肯定:恭喜你答對了!這顯示你對行政救濟程序稅捐確定的時點掌握得非常精準,能辨識出程序中「案件是否終局」的關鍵差異。
  2. 觀念驗證:依《稅捐稽徵法》第 34 條,公告重大欠稅人的前提是案件必須**「確定」。選項 (A)(B) 均因逾期未提起救濟而確定;(D) 雖提再審,但原處分已依終審法院裁判確定**。唯獨 (C) 尚在行政訴訟程序中,屬於「尚未確定」狀態,基於保障人民救濟權,不應納入公告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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