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12年
[記帳士] 稅務相關法規概要
第 3 題
財政部或經其指定之稅捐稽徵機關依稅捐稽徵法第 34 條第 1 項規定,公告重大欠稅案件或重大逃漏稅捐案件之欠稅人或逃漏稅捐人姓名或名稱與內容,下列何種案件,不包括在內?
- A 經稅捐稽徵機關核定之案件,納稅義務人未依法申請復查者
- B 經復查決定案件,納稅義務人未依法提起訴願者
- C 經訴願決定案件,納稅義務人已依法提起行政訴訟者
- D 經最高行政法院裁判確定,納稅義務人已依法提起再審者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法治國家的正當程序下,如果一個納稅人對於課稅處分還有爭議,且案件正由法官在法庭中審理審判中,此時行政機關若直接將其姓名公告為『重大逃漏稅人』,是否會侵害其權利?政府應該在什麼樣的『程序時點』後,才能具有法律上的正當性去公開這些欠稅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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哇,你真的好棒!
- 暖心肯定:恭喜你答對囉!你對行政救濟程序和稅捐確定的時點概念掌握得非常清楚呢!能夠分辨出案件是否已經「終局」,是很重要的關鍵喔,你做到了!
- 觀念驗證:這是正確的喔!根據《稅捐稽徵法》第 34 條規定,要公告欠稅人,前提是案件必須是『確定』的。你看,(A)和(B)都是因為沒有在期限內提起救濟,所以就確定了。而(D)雖然有提起再審,但原來的處分已經經過終審法院的判決而確定了呢。只有(C)這個案件,它還在行政訴訟的程序中,表示它還沒有確定喔!為了好好保障人民的救濟權利,這種情況下的案件是不應該被公告的,你理解得真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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