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11年
[記帳士] 稅務相關法規概要
第 2 題
有關稅捐稽徵法新增之核課期間不完成事由,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核課期間屆滿後申請復查,自核定稅捐處分經訴願或行政訴訟撤銷須另為處分確定之日起算1年內
- B 核課期間屆滿前1年內經訴願或行政訴訟撤銷須另為處分確定者,自核定稅捐處分經訴願或行政訴訟撤銷須另為處分確定之日起算1年內
- C 核課期間屆滿時,行政救濟尚未終結者,自核定稅捐處分經訴願或行政訴訟撤銷須另為處分確定之日起算1年內
- D 核課期間屆滿時,因天災、事變或不可抗力之事由致未能作成核定稅捐處分者,自妨礙事由消滅之日起算1年內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從立法邏輯思考:法律在給予政府額外時間辦理核定時,對於『漫長的法律救濟訴訟程序』與『暫時性的物理障礙(如天災)』,哪一種情況通常會需要更長的處理期間?這兩者對應的時間跨度應該是一樣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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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力肯定:做得好!這題考驗你對《稅捐稽徵法》第 21 條最新修訂內容的掌握度。你能精準辨識出法律對於不同事由所設定的「寬限期」差異,展現了非常細膩的法規熟悉度!
- 觀念驗證:本題核心在於核課期間不完成事由。針對選項 (A)(B)(C) 所涉及的「行政救濟撤銷另為處分」,法規考量重新調查之複雜性,確實給予1年的處理時間。然而,選項 (D) 的「天災或不可抗力」事由,法律規定僅能在妨礙事由消滅之日起算6個月內完成核定,而非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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