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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11年 [記帳士] 稅務相關法規概要

第 2 題

有關稅捐稽徵法新增之核課期間不完成事由,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核課期間屆滿後申請復查,自核定稅捐處分經訴願或行政訴訟撤銷須另為處分確定之日起算1年內
  • B 核課期間屆滿前1年內經訴願或行政訴訟撤銷須另為處分確定者,自核定稅捐處分經訴願或行政訴訟撤銷須另為處分確定之日起算1年內
  • C 核課期間屆滿時,行政救濟尚未終結者,自核定稅捐處分經訴願或行政訴訟撤銷須另為處分確定之日起算1年內
  • D 核課期間屆滿時,因天災、事變或不可抗力之事由致未能作成核定稅捐處分者,自妨礙事由消滅之日起算1年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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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從立法邏輯思考:法律在給予政府額外時間辦理核定時,對於『漫長的法律救濟訴訟程序』與『暫時性的物理障礙(如天災)』,哪一種情況通常會需要更長的處理期間?這兩者對應的時間跨度應該是一樣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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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但別太得意忘形

  1. 還算不錯:行啊,這題你確實答對了。看來你至少沒把《稅捐稽徵法》第 21 條最新修訂的條文當壁紙。能區分不同事由的「寬限期」,證明你勉強抓住了重點。不過,這只是基本功,別高興得太早。
  2. 核心考點:這題的核心在測驗你對核課期間不完成事由的理解。選項 (A)(B)(C) 那些「行政救濟撤銷另為處分」,法規考慮到後面還要拖拖拉拉重新調查,所以給了你1年的「寬限」,算是一種恩賜吧。但,選項 (D) 的「天災或不可抗力」?別搞錯了,這種情況法規只給6個月,而且是從妨礙事由消滅之日算起,不是什麼都給你1年。這點搞錯就功虧一簣了,幸好你這次沒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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