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09年
[記帳士] 稅務相關法規概要
第 22 題
下列有關核課期間之敘述,依稅捐稽徵法規定何者錯誤?①在核課期間內,經另發現應徵之稅捐者,仍應依法補徵或並予處罰 ②對已確定的租稅債權,政府向人民請求履行繳稅之期間 ③如地價稅繳納期間為 11 月 1 日至 11 月 30 日,其核課期間為 12 月 1 日起算 5 年 ④綜合所得稅已於 5 月 15 日誠實申報,其核課期間自 5 月 15 日起算 5 年 ⑤公司營利事業所得稅於 5 月 30 日申報但故意逃漏稅捐者,其核課期間自 5 月 31 日起算 7 年
- A ②⑤
- B ④⑤
- C ①④
- D ②③
思路引導 VIP
老師想請你思考一下:
- 如果稅捐機關「還沒決定」你應該繳多少錢,這時候政府對你的權力,跟「已經開出稅單但你還沒繳」的權力,在法律名稱上會有區別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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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詳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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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精準地挑出了錯誤選項,成功辨析了稅捐法規中容易混淆的觀念。選項 ② 描述的其實是「徵收期間」;而「核課期間」則是指稽徵機關依法行使核課權,藉以「確定」租稅債權的法定期間。
核課期間的長度與起算日
這題的鑑別度在於對起算基準日與年限細節的掌握。依據現行稅捐稽徵法第 21 條規定,依法申報且無故意逃漏稅者,核課期間為 $5$ 年;若故意逃漏稅捐,核課期間則為 $7$ 年。選項 ⑤ 的錯誤在於,既然公司已於 5 月 30 日申報,其核課期間的起算日就應為「申報當日(5 月 30 日)」而非隔日,只是追課期間延長為 $7$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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