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07年
[記帳士] 稅務相關法規概要
第 18 題
依稅捐稽徵法規定,納稅義務人於 107 年 6 月 3 日申報其 106 年度之綜合所得稅,核課期間至何時屆滿?
- A 112 年 6 月 2 日
- B 112 年 5 月 31 日
- C 114 年 5 月 31 日
- D 114 年 6 月 2 日
思路引導 VIP
在處理這類稅法時間點的問題時,請先思考:該納稅義務人的行為是否符合『法定申報期限』?如果沒有符合,法律對於這種『延遲』行為所規定的『核課期間長度』以及『起算的基準日』,會與一般準時申報的情況有什麼樣的變化呢?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本題測驗綜合所得稅逾期申報時,核課期間的起算日與屆滿日計算。106年度綜合所得稅的法定規定申報期間係至107年5月31日屆滿,而題幹中納稅義務人遲至107年6月3日始進行申報,顯然已逾越法定申報期限,屬於未在規定期間內申報之情形。 依據稅捐稽徵法第22條明文規定:「前條第一項核課期間之起算,依下列規定:一、依法應由納稅義務人申報繳納之稅捐,已在規定期間內申報者,自申報日起算。二、依法應由納稅義務人申報繳納之稅捐,未在規定期間內申報繳納者,自規定申報期間屆滿之翌日起算。」由於本案納稅義務人並未於規定期間內申報繳納,故應適用該條文第二款之規定,其核課期間必須自規定申報期間屆滿之翌日,即從107年6月1日開始起算。 此外,針對未在規定期間內申報之案件,依法定規範其核課期間為七年。因此,自起算日107年6月1日起算七年,該案件的核課期間將至114年5月31日屆滿,故選項C為正確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