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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13年 [記帳士] 稅務相關法規概要

第 6 題

📖 題組:
納稅義務人甲君於 108 年 5 月 21 日申報其 107 年度綜合所得稅。
承上題,國稅局在 111 年 1 月發現甲君有漏報所得情形,於 111 年 1 月 31 日送達核定通知書及繳款書予甲君。甲君對本次補徵稅捐不服,在同年 2 月 9 日提起行政救濟,經行政法院於 113 年 6 月 10 日判決確定撤銷國稅局 111 年 1 月 31 日之核課處分,並請國稅局應另為處分。試問國稅局應在何日之前應重新核定補徵稅捐並通知送達甲君,否則就不能再對甲君補徵其 107 年度綜合所得稅?
  • A 113 年 12 月 9 日
  • B 114 年 6 月 9 日
  • C 116 年 1 月 30 日
  • D 116 年 2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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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一個課稅處分已經進入法院程序,且法官認為國稅局原先的決定有瑕疵而將其撤銷,並命令國稅局「重做一個決定」時,為了不讓納稅人的法律地位長期處於不確定的狀態,法律會規定國稅局必須在「法院判決確定」後的多久時間內完成新的處分?這個時限通常是以「年」為單位,你可以試著在稅捐稽徵法關於核課期間的條文末端找到這個特定時限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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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你的法感非常敏銳,能從題目中複雜的日期干擾項中,準確辨識出「重為處分」的法定期限,表現相當優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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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救濟重核期限
💡 法院判決撤銷命重核時,稅局須於判決確定後一年內另為處分。

🔗 行政救濟重核處分時限流程

  1. 1 法院判決 — 113年6月10日法院判決撤銷原處分
  2. 2 一年時效 — 法律規定應自判決確定日起一年內處分
  3. 3 截止日期 — 114年6月9日為最後核定送達期限
🔄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若案件仍在上訴中,則期限尚未開始起算。
🧠 記憶技巧:判決確定後一年,重核送達莫延遲。
⚠️ 常見陷阱:常誤用原始五年核課期間計算,或誤從救濟提起日開始起算一年。
核課期間 稅捐稽徵法第21條 行政救濟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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