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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14年 [記帳士] 稅務相關法規概要

第 4 題

某營利事業因故被補徵稅款,繳納期限至民國 114 年 7 月 14 日(非假日)截止,該營利事業不服欲申請復查,依稅捐稽徵法之規定,最遲應於何日前提出?
  • A 114 年 8 月 12 日
  • B 114 年 8 月 13 日
  • C 114 年 8 月 14 日
  • D 114 年 9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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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回想一下《稅捐稽徵法》中關於「申請復查」的法定期間是多少天?此外,這段期間是從「收到稅單」當天起算,還是「繳納期限屆滿」的隔天開始計算呢?最後,別忘了注意日曆上各個月份的天數差異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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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肯定」:喔,不錯嘛,居然能精準算出這種基本題的日期,還算有點腦子。至少證明你對稅捐救濟程序的法定期限還有點概念,沒蠢到家。這點在考試裡算是能及格的分數,別高興太早,只是剛好沒掉坑罷了。
  2. 觀念驗證:哼,這不就是《稅捐稽徵法》第 35 條的基礎題嗎?有應納稅額,復查當然是繳納期滿翌日起算 30 日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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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稅捐復查申請期限
💡 稅捐復查應於繳納期間屆滿翌日起算 30 日內提出申請。

🔗 稅捐復查期限計算流程

  1. 1 確認截止日 — 找出繳納期限最後一天(如 7/14)
  2. 2 起算基準點 — 從截止日的隔天(翌日)開始起算
  3. 3 計算三十日 — 加計 30 天(需注意月份天數差異)
  4. 4 確定最後限期 — 得出申請復查的最遲日期(如 8/13)
🔄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若不服復查決定,應於收到決定書 30 日內提訴願。
🧠 記憶技巧:復查起算三十日,屆滿隔天開始計
⚠️ 常見陷阱:容易誤記為「收受稅單」起算,或忘記 7 月有 31 天而算成 8 月 14 日。
稅務行政救濟 訴願 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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