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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08年 [記帳士] 稅務相關法規概要

第 2 題

納稅義務人對於核定稅捐之處分如有不服,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之事由,遲誤申請復查期間者,於其原因消滅後多久內得提出具體證明,申請回復原狀?又遲誤申請復查期間已逾多久者,不得申請?
  • A (A)一個月;六個月
  • B (B)一個月;一年
  • C (C) 45天;六個月
  • D (D) 45天;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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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法律程序因為不可抗力(如地震、風災)而中斷時,為了公平起見,法律會給予額外的救濟機會。請試著思考:在災後「恢復正常生活」後,給予多久的緩衝時間最為適中?同時,若案件懸而未決太久會影響法秩序,那麼你認為從「原本截止日」起算,最長應設定多遠的最終期限,才不會讓政府的課稅權力無限期處於不確定狀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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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納稅義務人因不可抗力事由遲誤申請復查期間時,申請回復原狀的法定期間。根據稅捐稽徵法第35條規定,納稅義務人或其代理人,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之事由,遲誤申請復查期間者,於其原因消滅後一個月內,得提出具體證明,申請回復原狀,並應同時補行申請復查期間內應為之行為。但遲誤申請復查期間已逾一年者,不得申請。綜合上述法條內容,申請回復原狀必須於原因消滅後「一個月」內提出,且若遲誤申請復查期間已逾「一年」則不得再申請,故選項(B)完全符合法條規定,為正確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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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捐稽徵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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