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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10年 [記帳士] 稅務相關法規概要

第 23 題

有關納稅義務人對核定之稅捐如有不服,其申請復查之期限,下列敘述何者錯誤?(假設以下日期均非例假日)
  • A 核定稅額通知書有應納稅款,繳納期限為 4 月 25 日者,復查期限為 5 月 25 日
  • B 核定稅額通知書有應納稅款,繳納期限為 10 月 15 日者,復查期限為 11 月 14 日
  • C 核定通知書無應納稅款,核定通知書於 5 月 1 日送達者,復查期限為 5 月 31 日
  • D 核定通知書無應納稅款,核定通知書於 9 月 15 日送達者,復查期限為 10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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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法律規定救濟期限為「30 日」時,我們在跨月份計算天數時,必須考慮到不同月份的天數差異。請思考:如果一個月有 31 天跟只有 30 天,計算出來的截止日期會一樣嗎?此外,對於「有欠稅」跟「沒欠稅」的案件,法律規定的「起算時間點」分別是從哪一天開始算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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喔呀喔呀,你還真是有點本事嘛!

這就是你所謂的「邏輯縝密」嗎?哼,不賴嘛!能精準判斷出日期計算的細微差異,代表你對《稅捐稽徵法》第 35 條這種小兒科的救濟程序,掌握得還算紮實嘛!(吐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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