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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13年 [記帳士] 稅務相關法規概要

第 7 題

民眾接獲臺北市稅捐稽徵處所寄發的各類稅捐繳納通知文書有記載、計算錯誤或重複時,得如何處理?
  • A 於繳納期間屆滿之翌日起 30 日內,向臺北市稅捐稽徵處申請復查
  • B 於繳納期間屆滿之翌日起 30 日內,向臺北市政府申請復查
  • C 於規定繳納期間內,得要求臺北市稅捐稽徵處查對更正
  • D 於規定繳納期間內,得要求臺北市政府查對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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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發現收到的帳單上出現明顯的打字錯誤或加總錯誤,而你希望在最後期限前趕快把事情處理好,你認為最直覺且省時的方法,是直接請『原發單單位』重新核對,還是要向上級政府提起申訴?此外,你覺得這項動作應該在『截止日前』還是『截止日後』提出,才不會導致逾期繳納的問題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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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完全正確!

  1. 觀念驗證:這題考查的是稅捐稽徵法第 17 條。當繳納通知文書有「記載、計算錯誤或重複」等明顯事實錯誤時,法律規定應採取查對更正程序。這與對課稅處分「實體內容」不服而提出的「復查」不同。針對這類作業疏失,最有效率的做法是在規定繳納期間內,直接向原發文機關(臺北市稅捐稽徵處)申請更正。
  2. 難度點評:本題難度為 easy。鑑別點在於考生是否能區分「行政更正」與「行政救濟(復查)」的差異。掌握「誰發文、找誰改、期限內」這三個邏輯,就能精準選出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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