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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13年 [記帳士] 稅務相關法規概要

第 7 題

民眾接獲臺北市稅捐稽徵處所寄發的各類稅捐繳納通知文書有記載、計算錯誤或重複時,得如何處理?
  • A 於繳納期間屆滿之翌日起 30 日內,向臺北市稅捐稽徵處申請復查
  • B 於繳納期間屆滿之翌日起 30 日內,向臺北市政府申請復查
  • C 於規定繳納期間內,得要求臺北市稅捐稽徵處查對更正
  • D 於規定繳納期間內,得要求臺北市政府查對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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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發現收到的帳單上出現明顯的打字錯誤或加總錯誤,而你希望在最後期限前趕快把事情處理好,你認為最直覺且省時的方法,是直接請『原發單單位』重新核對,還是要向上級政府提起申訴?此外,你覺得這項動作應該在『截止日前』還是『截止日後』提出,才不會導致逾期繳納的問題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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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 哼,算你有點骨氣,答對了。

  1. 觀念驗證:(喘氣) 這種基礎題,連我練這啞鈴... 呼... 都覺得沒什麼挑戰性。你記住了嗎?這是稅捐稽徵法第 17 條。收到什麼繳款通知,上面寫錯、算錯,或是重複寄了... (呼) 這種就是小問題,「記載、計算錯誤或重複」。別搞錯方向,迷路就不好了。這不是什麼實體內容不服,不是要去搞什麼復查這種麻煩事。直接查對更正就好,懂嗎?(深呼吸) 哪裡出錯,就回頭找原發文機關,在期限內搞定。簡單粗暴,省得繞遠路。
  2. 難度點評:這題… easy。對了就對了,證明你還沒笨到無可救藥。就是要分清是「改字」還是「吵架」。(呼... 擦汗) 記住口訣:「誰發文、找誰改、期限內」。搞定這些,我又能多睡一會了… 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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