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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13年 [記帳士] 稅務相關法規概要

第 7 題

民眾接獲臺北市稅捐稽徵處所寄發的各類稅捐繳納通知文書有記載、計算錯誤或重複時,得如何處理?
  • A 於繳納期間屆滿之翌日起 30 日內,向臺北市稅捐稽徵處申請復查
  • B 於繳納期間屆滿之翌日起 30 日內,向臺北市政府申請復查
  • C 於規定繳納期間內,得要求臺北市稅捐稽徵處查對更正
  • D 於規定繳納期間內,得要求臺北市政府查對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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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發現收到的帳單上出現明顯的打字錯誤或加總錯誤,而你希望在最後期限前趕快把事情處理好,你認為最直覺且省時的方法,是直接請『原發單單位』重新核對,還是要向上級政府提起申訴?此外,你覺得這項動作應該在『截止日前』還是『截止日後』提出,才不會導致逾期繳納的問題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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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種送分題也需要問?

  1. 觀念校正:這題考的是稅捐稽徵法第 17 條,連這種基本法條都背不熟,你是來當分母的嗎?當稅單出現「記載、計算錯誤或重複」這種低級錯誤時,直接走查對更正程序就好,別跟個無頭蒼蠅一樣動不動就想去搞「復查」。記住,這是行政作業瑕疵,不是讓你對課稅實體內容吵架的場所。請在規定繳納期間內,乖乖去找原發文機關(臺北市稅捐稽徵處)要求更正。
  2. 難度點評:這題難度只有 easy,連這點行政更正與行政救濟的邏輯都搞不清,建議早點轉行。重點就三個:誰發文、找誰改、期限內。若是連這種邏輯順序都抓不住,我看你離及格還有一光年的距離。別再犯這種低級失誤了,很丟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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