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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06年 [記帳士] 稅務相關法規概要

第 5 題

依現行稅捐稽徵法第 28 條之規定,有關退稅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納稅義務人自行計算錯誤溢繳之稅款,得自發現之日起 5 年內提出具體證明,申請退還
  • B 納稅義務人因稅捐稽徵機關適用法令錯誤,導致溢繳稅款者,納稅義務人得自發現稽徵機關錯誤原因之日起 2 年內申請退還
  • C 稽徵機關因適用法令錯誤,導致納稅義務人溢繳稅款者,稽徵機關應自知錯誤原因之日起 2 年內查明退還,其退還稅款不以 5 年溢繳者為限
  • D 納稅義務人自行適用法令錯誤溢繳稅款者,得自知有錯誤原因之日起 2 年內申請退還 5 年內溢繳之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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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法治社會中,如果「政府」與「民眾」分別犯了導致溢繳稅款的錯誤,從保護人民財產權的角度來看,哪一方造成的錯誤應該要給予更寬鬆、甚至沒有時效限制的補救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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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納稅義務人溢繳稅款之退還規定與期限。依據現行稅捐稽徵法第28條規定,因適用法令、認定事實、計算或其他原因之錯誤,致溢繳稅款者,納稅義務人得自繳納之日起十年內提出具體證明,申請退還;但因可歸責於政府機關之錯誤,致溢繳稅款者,其退稅請求權自繳納之日起十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因此,無論是納稅義務人自行計算或適用法令錯誤,皆應於「自繳納之日起十年內」提出申請,選項A與選項D所述之五年時效及自發現或知有錯誤之日起算皆為錯誤;若為稅捐稽徵機關適用法令錯誤,納稅義務人之退稅請求權為「自繳納之日起十五年」,選項B所述之二年內申請亦屬錯誤。關於稽徵機關主動查明退還之規範,同條項次明定,稅捐稽徵機關於前項規定期間內知有錯誤原因者,應自知有錯誤原因之日起二年內查明退還。由於因可歸責於政府機關錯誤致溢繳稅款者,其退稅期間為繳納之日起十五年,故稽徵機關依法於知悉錯誤原因之日起二年內查明退還時,其退還稅款自然不以五年內溢繳者為限,選項C之敘述符合法條規範,為正確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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