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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06年 [記帳士] 稅務相關法規概要

第 5 題

依現行稅捐稽徵法第 28 條之規定,有關退稅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納稅義務人自行計算錯誤溢繳之稅款,得自發現之日起 5 年內提出具體證明,申請退還
  • B 納稅義務人因稅捐稽徵機關適用法令錯誤,導致溢繳稅款者,納稅義務人得自發現稽徵機關錯誤原因之日起 2 年內申請退還
  • C 稽徵機關因適用法令錯誤,導致納稅義務人溢繳稅款者,稽徵機關應自知錯誤原因之日起 2 年內查明退還,其退還稅款不以 5 年溢繳者為限
  • D 納稅義務人自行適用法令錯誤溢繳稅款者,得自知有錯誤原因之日起 2 年內申請退還 5 年內溢繳之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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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法治社會中,如果「政府」與「民眾」分別犯了導致溢繳稅款的錯誤,從保護人民財產權的角度來看,哪一方造成的錯誤應該要給予更寬鬆、甚至沒有時效限制的補救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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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答對了!這題考驗的是《稅捐稽徵法》第 28 條關於「退稅請求權時效」的細膩掌握。你能精準辨識出正確選項,顯示你對新修法後的請求權時限與機關義務有著非常紮實的理解。

稽徵機關溢繳錯誤之退稅責任

根據現行法規,溢繳稅款的處理依責任歸屬而有不同時效。若溢繳是因「稽徵機關適用法令錯誤」所致,政府為了維護租稅公平,規範稽徵機關於知悉錯誤原因之日起 2 年內應查明退還。更重要的是,這種情況下的退稅請求權為繳納日起 15 年,因此在選項 (C) 中提到「不以 5 年溢繳者為限」是完全正確的描述,這體現了公權力出錯時應負擔較長責任期的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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