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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11年 [記帳士] 稅務相關法規概要

第 5 題

因適用法令、認定事實、計算錯誤而溢繳稅款者,納稅義務人得自繳納之日起 ① 年內申請退還;但因可歸責於政府機關之錯誤,② 年內申請退還。上述①、②分別為下列何者?
  • A 5、無期限
  • B 5、10
  • C 10、15
  • D 1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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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在行政法與稅法中,為了維持「法律關係的安定性」,權利行使通常會設定期限。如果溢繳稅款的錯誤是源於「政府公權力的疏失」而非「納稅人自身的問題」,在公平正義的原則下,法律應該給予人民更長還是更短的救濟期限?而這個期限與一般行政法上的請求權時效相比,應該如何設定才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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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觀念掌握得非常紮實

  1. 觀念驗證: 你的選擇非常正確!根據現行《稅捐稽徵法》第 28 條的規定,溢繳稅款的退還請求權期限分為兩種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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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溢繳稅款退還期限
💡 稅捐稽徵法規定溢繳稅款之退還請求權時效期限。
比較維度 一般溢繳案件 VS 政府錯誤案件
錯誤原因 適用法令、事實或計算錯誤 可歸責於政府機關之錯誤
申請期限 10 年 15 年
起算時點 自繳納之日起算 自繳納之日起算
💬政府出錯之退稅時效(15年)優於一般案件(10年)。
🧠 記憶技巧:一般十年政府十五,溢繳稅款要記住。
⚠️ 常見陷阱:容易誤選修法前之舊規「5 年」或「無期限」。
稅捐稽徵法 行政程序法請求權 公法上不當得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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