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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05年 [記帳士] 稅務相關法規概要

第 5 題

依稅捐稽徵法規定,下列有關退稅規定之敘述何者正確?
  • A 納稅義務人自行適用法令錯誤或計算錯誤溢繳之稅款,得自繳納之日起 5 年內提出具體證明,申請退還;屆期未申請者,不得再行申請
  • B 納稅義務人因稅捐稽徵機關適用法令錯誤、計算錯誤或其他可歸責於政府機關之錯誤,致溢繳稅款者,稅捐稽徵機關應自知有錯誤原因之日起 2 年內查明退還,其退還之稅款以 10 年內溢繳者為限
  • C 溢繳之稅款,納稅義務人以現金繳納者,應自其繳納該項稅款之日起,至填發收入退還書或國庫支票之日止,按溢繳之稅額,依各年度 1 月 1 日郵政儲金一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按日加計利息,一併退還
  • D 納稅義務人應退之稅捐,稅捐稽徵機關不得再藉故扣抵納稅義務人其他積欠之稅捐,應立即退還納稅義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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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發現自己因疏忽而多繳了稅給政府,你認為法律會賦予你「永久」的請求權,還是會設定一個合理的期限來促使權利人盡快主張權利?另外,如果一個人同時欠政府錢(欠稅)又被政府欠錢(溢繳),站在國庫管理的立場,政府通常會先採取什麼行政動作,而不是直接把錢退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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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順利答對!你能選出選項 (A),代表對過去的考古題有相當的熟悉度,值得肯定。不過老師要特別提醒你注意修法動態,這正是近年考試難度與鑑別度的切入點。

最新退稅時效規定

依現行最新的《稅捐稽徵法》第 28 條,納稅義務人因自行適用法令或計算錯誤溢繳稅款,退稅請求權時效已由 5 年延長為 10 年;若是可歸責於政府機關之錯誤,退稅時效則為 15 年。由於本題是修法前的舊題,未來考試請務必以新法的年限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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