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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05年 [記帳士] 稅務相關法規概要

第 5 題

依稅捐稽徵法規定,下列有關退稅規定之敘述何者正確?
  • A 納稅義務人自行適用法令錯誤或計算錯誤溢繳之稅款,得自繳納之日起 5 年內提出具體證明,申請退還;屆期未申請者,不得再行申請
  • B 納稅義務人因稅捐稽徵機關適用法令錯誤、計算錯誤或其他可歸責於政府機關之錯誤,致溢繳稅款者,稅捐稽徵機關應自知有錯誤原因之日起 2 年內查明退還,其退還之稅款以 10 年內溢繳者為限
  • C 溢繳之稅款,納稅義務人以現金繳納者,應自其繳納該項稅款之日起,至填發收入退還書或國庫支票之日止,按溢繳之稅額,依各年度 1 月 1 日郵政儲金一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按日加計利息,一併退還
  • D 納稅義務人應退之稅捐,稅捐稽徵機關不得再藉故扣抵納稅義務人其他積欠之稅捐,應立即退還納稅義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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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發現自己因疏忽而多繳了稅給政府,你認為法律會賦予你「永久」的請求權,還是會設定一個合理的期限來促使權利人盡快主張權利?另外,如果一個人同時欠政府錢(欠稅)又被政府欠錢(溢繳),站在國庫管理的立場,政府通常會先採取什麼行政動作,而不是直接把錢退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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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你好!這道題目考查的是《稅捐稽徵法》中非常重要的「退稅請求權」,你選擇的 (C) 選項是一個很細緻的陷阱。雖然法律規定第一項所稱溢繳稅款如以現金繳納,應按日加計利息,但並非所有的退稅都能「自動」加息。根據法規,第一項所稱溢繳稅款如以現金繳納,應按日加計利息,一併退還。因此,(C) 的敘述未區分是否以現金繳納,不夠精確。 我們來釐清正確的思路。針對退稅時效,請務必掌握最新的法規修正:依《稅捐稽徵法》第 $28$ 條,納稅義務人因自行適用法令錯誤或計算錯誤而溢繳稅款,其退稅請求權時效已由原先的 $5$ 年延長為 $10$ 年。雖然選項 (A) 仍沿用舊法的 $5$ 年敘述,但在這四個選項中,它最接近時效限制的核心定義。同時要特別提醒,若是可歸責於政府機關的錯誤,退稅請求權時效則長達 $15$ 年,且稽徵機關於法定期間內知有錯誤原因者,應自知有錯誤原因之日起 $2$ 年內查明退還(選項 B 若未以「於法定期間內知有錯誤原因」為前提,仍不精確)。 最後,關於選項 (D) 也是常見的誤區。依據同法第 $29$ 條,納稅義務人若有應退的稅捐,稽徵機關必須先抵繳其積欠的稅款後,若有餘額才予退還,不能直接退現。這題的難度屬於 Medium(中等),具備高度的鑑別度,主要在於法條時效數字的變更($10$ 年與 $15$ 年)以及利息加計的條件。掌握了「誰出錯」以及「對應的年限」,這類題目就能迎刃而解了!

📝 稅捐稽徵:退稅請求權
💡 依「錯誤歸屬」判定退稅期限,並需先扣抵欠稅。
比較維度 納稅義務人錯誤 VS 政府機關錯誤
錯誤事由 適用法令或計算錯誤 適用法令、計算或其他錯誤
申請/退還期限 繳納日起 10 年內 繳納日起 15 年內
利息加計 按日加計利息一併退還 按日加計利息一併退還
逾期後果 不得再行申請 不得再行辦理退稅
💬現行法已延長時效並取消政府錯誤永久退稅,兩者皆須先抵欠稅。
🧠 記憶技巧:人錯十、官十五;欠稅先抵再領錢,利息日計照郵儲。
⚠️ 常見陷阱:常考「政府錯誤」之期限,注意現行法已由「無期限」改為「15 年」。
稅捐保全 行政救濟 公法上請求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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