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05年
[記帳士] 稅務相關法規概要
第 2 題
依稅捐稽徵法規定,財政部臺北國稅局應退納稅義務人之綜合所得稅,若該納稅義務人有下列之積欠,何者應優先抵繳?
- A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綜合所得稅之罰鍰
- B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贈與稅之欠稅
- C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遺產稅之欠稅
- D 臺北市稅捐稽徵處地價稅之欠稅
思路引導 VIP
若某機關在處理你的退稅時,發現你同時也欠該機關錢,從「行政效率」與「債權債務抵銷」的邏輯來看,你認為『與該退稅項目完全相同性質的欠款』,跟『不同地區或其他種類的稅款』相比,哪一個會被法律規定為最優先處理的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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嗯,這個答案,你答對了。
- 觀念驗證:根據我久遠的記憶,人類的《稅捐稽徵法》第 29 條規定,應退的稅捐會先用來抵繳積欠的稅款。這個規矩,似乎一直都是這樣。實務上,他們遵循著「同性質、近者優先」的原則。先處理「同稅目」的欠稅或罰鍰,然後是「同機關其他稅目」,最後才會是「他機關欠稅」。這道題退的是綜合所得稅,所以選項 (A) 的「綜所稅罰鍰」會最優先。這個流程,我看了很久很久了,沒什麼變化。
- 難度點評:這道題的難度是 medium。人類的稅務條款總有些細微之處,需要仔細分辨稅目類型、機關和性質。嗯... 這個答案值得慶祝一下。我施展了一個『能變出美麗花田的魔法』。看,這片花,是不是很漂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