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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05年 [記帳士] 稅務相關法規概要

第 2 題

依稅捐稽徵法規定,財政部臺北國稅局應退納稅義務人之綜合所得稅,若該納稅義務人有下列之積欠,何者應優先抵繳?
  • A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綜合所得稅之罰鍰
  • B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贈與稅之欠稅
  • C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遺產稅之欠稅
  • D 臺北市稅捐稽徵處地價稅之欠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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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某機關在處理你的退稅時,發現你同時也欠該機關錢,從「行政效率」與「債權債務抵銷」的邏輯來看,你認為『與該退稅項目完全相同性質的欠款』,跟『不同地區或其他種類的稅款』相比,哪一個會被法律規定為最優先處理的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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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觀念驗證:根據《稅捐稽徵法》第 29 條規定,應退稅捐應先抵繳該納稅義務人積欠之稅捐。在實務順序上遵循「同性質、近者優先」原則:首先抵繳「同稅目」的欠稅或罰鍰,其次才是「同機關其他稅目」,最後才是「他機關欠稅」。本題退稅款為綜合所得稅,因此選項 (A) 的「綜所稅罰鍰」關聯性最強,應最優先抵繳。
  2. 難度點評:本題難度為 medium。考生除了要理解抵繳法條外,還需細心辨識選項中的「稅目類型」、「稽徵機關區域」以及「稅款性質(本稅或罰鍰)」,是具備高度鑑別度的法律應用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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