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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05年 [記帳士] 稅務相關法規概要

第 3 題

甲公司有 A、B 兩筆房屋,其中 A 房屋有銀行貸款、積欠地價稅;B 房屋欠繳房屋稅與地價稅,且該公司尚積欠以前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未繳。後因經營不善,導致 A 房屋被法院拍賣,若拍定價小於 A 房屋銀行抵押債權,試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A 房屋的地價稅、拍賣產生的土地增值稅與營業稅、B 房屋的地價稅、房屋稅須優先抵押債權受償
  • B A 房屋的地價稅、拍賣產生的土地增值稅與營業稅、甲公司營利事業所得稅須優先抵押債權受償
  • C A 房屋的地價稅、拍賣產生的土地增值稅、營業稅須優先抵押債權受償
  • D 租稅課徵只優先普通債權,不得優先抵押債權,所以抵押債權最優先受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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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某筆資產被拍賣,且其所得價金尚不足以償還銀行抵押債務,法律上為什麼會賦予某些特定的稅目「插隊」在銀行之前的特權?這些能優先獲償的稅捐,應該是與「該拍賣標的」直接相關的支出,還是債務人名下所有不相干的欠稅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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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觀念驗證: 根據《稅捐稽徵法》第 6 條規定,土地增值稅地價稅房屋稅之徵收,優先於一切債權及抵押權。但必須注意「標的物相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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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稅捐與債權受償順位
💡 特定房地稅捐與拍賣營業稅,優先於抵押權受償。
比較維度 超優先稅捐 VS 一般稅捐
稅種範疇 地價、房屋、增值、拍賣營業稅 營所稅、綜所稅、其他欠稅
受償順位 優於抵押權(最優先) 優於普通債權,劣於抵押權
標的關聯 限該拍賣標的物產生者 公司或個人一般性欠稅
💬僅特定與不動產標的相關的稅捐,才能打破抵押權的優先性。
🧠 記憶技巧:房地增業先於抵,一般欠稅排後頭
⚠️ 常見陷阱:容易誤以為「所有」政府欠稅(如以前年度營所稅)都具備優先於抵押權的效力。
稅捐稽徵法第6條 抵押權之效力 強制執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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