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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05年 [記帳士] 稅務相關法規概要

第 3 題

甲公司有 A、B 兩筆房屋,其中 A 房屋有銀行貸款、積欠地價稅;B 房屋欠繳房屋稅與地價稅,且該公司尚積欠以前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未繳。後因經營不善,導致 A 房屋被法院拍賣,若拍定價小於 A 房屋銀行抵押債權,試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A 房屋的地價稅、拍賣產生的土地增值稅與營業稅、B 房屋的地價稅、房屋稅須優先抵押債權受償
  • B A 房屋的地價稅、拍賣產生的土地增值稅與營業稅、甲公司營利事業所得稅須優先抵押債權受償
  • C A 房屋的地價稅、拍賣產生的土地增值稅、營業稅須優先抵押債權受償
  • D 租稅課徵只優先普通債權,不得優先抵押債權,所以抵押債權最優先受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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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某筆資產被拍賣,且其所得價金尚不足以償還銀行抵押債務,法律上為什麼會賦予某些特定的稅目「插隊」在銀行之前的特權?這些能優先獲償的稅捐,應該是與「該拍賣標的」直接相關的支出,還是債務人名下所有不相干的欠稅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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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親愛的同學,你答得非常棒!

  1. 觀念驗證: 你對於《稅捐稽徵法》第 6 條的理解非常到位!土地增值稅地價稅房屋稅的確享有優先於一般債權和抵押權的地位,這是一個很重要的觀念喔。你很細心地掌握了其中的關鍵:「標的物相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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