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11年
[記帳士] 稅務相關法規概要
第 4 題
甲公司和乙公司合併後另設立丙公司,甲公司合併前有應納地價稅,乙公司合併前有應退營利事業所得稅,合併前兩公司之應納和應退稅捐如何處理?
- A 應納之地價稅由甲公司繳納
- B 應退之營利事業所得稅退還乙公司
- C 應納之地價稅由丙公司繳納,應退之營利事業所得稅退還丙公司
- D 應納之地價稅由丙公司繳納,應退之營利事業所得稅退還乙公司
思路引導 VIP
若兩家公司合而為一並產生了新的法人主體,而原本的舊公司在法律上已經消滅,為了確保國庫收入與人民權利不因合併而消失,你認為舊公司留下來的「權利(如退稅)」與「義務(如欠稅)」,最合理的處理方式應該由誰來概括承接呢?
公司合併稅捐承受
💡 營利事業合併後,其稅捐權利與義務由存續或新設公司概括承受。
🔗 公司合併稅務處理流程
- 1 公司合併 — 甲、乙公司進行合併,原法人格即將消滅
- 2 權利義務移轉 — 由存續或新設之丙公司概括承受其所有權利義務
- 3 稅務結算 — 丙公司承擔甲之應納稅款,並領取乙之應退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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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延伸學習:可進一步了解民法關於「概括繼承」與公司法合併的關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