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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13年 [記帳士] 稅務相關法規概要

第 8 題

依據稅捐稽徵法,有關納稅義務的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共有財產未設管理人者,共有人各按其應有部分負納稅義務,其為公同共有時,以全體公同共有人為納稅義務人
  • B 法人、合夥或非法人團體解散清算時,清算人於分配賸餘財產前,應依法按稅捐受清償之順序,繳清稅捐
  • C 納稅義務人死亡,遺有財產者,其依法應繳納之稅捐,應由遺囑執行人、繼承人、受遺贈人或遺產管理人,依法按稅捐受清償之順序,繳清稅捐後,始得分割遺產或交付遺贈
  • D 營利事業因合併而消滅時,應先繳清其於合併前之應納稅捐,始可合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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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兩家公司合併變成一家新公司時,就像一個人改名換姓一樣。如果舊的公司還有欠稅,而我們希望鼓勵企業併購發展,法律通常會讓『誰』來承接這些舊債務,而不是在合併前就強制阻斷程序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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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觀念驗證: 這題你選得完全正確!依據《稅捐稽徵法》第 15 條,營利事業因合併而消滅時,其在合併前應納之稅捐,應由合併後存續或另立之營利事業負繳納義務。並非要求「先繳清才能合併」,法律設計是為了確保稅收不因合併而消失,同時維持企業併購的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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