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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09年 [記帳士] 稅務相關法規概要

第 26 題

依稅捐稽徵法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納稅義務人欠繳應納稅捐者,稽徵機關得直接函請內政部移民署限制該欠稅人出境
  • B 納稅義務人欠繳應納稅捐,但已提供相當財產擔保者,稽徵機關得免提供擔保,直接向法院聲請就欠稅人財產實施假扣押
  • C 營利事業行政救濟案件欠稅金額在新臺幣 200 萬元以上者,得由財政部函請內政部移民署限制負責人出境
  • D 營利事業欠繳應納稅捐者,稽徵機關得通知經濟部限制該營利事業減資或註銷之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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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一間公司欠稅,為了防止負責人透過「合法」的程序(例如讓公司在法律上消失或縮減資產規模)來規避債務,你認為稅捐機關應該優先通知哪個主管機關,來暫停該公司的法律狀態變動,以確保未來有財產可供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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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稅捐保全措施之相關規定,正確答案為選項D。依據稅捐稽徵法第24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納稅義務人欠繳應納稅捐者,其為營利事業者,稅捐稽徵機關「並得通知主管機關限制其減資之登記」,故選項D敘述符合法條意旨而為正確。關於選項A,依同條第三項規定,限制出境須符合特定欠稅金額等法定要件,且明定「得由財政部函請內政部移民署限制其出境」,並非由稽徵機關直接函請。至於選項B,同條第一項已明文規定稅捐保全措施「但已提供相當擔保者,不適用之」,既然納稅義務人已提供相當財產擔保,稽徵機關即不得聲請法院就其財產實施假扣押。而選項C,依同條第三項規定,營利事業「其在行政救濟程序終結前」之欠稅金額標準必須為「營利事業在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上」,方得由財政部函請限制其負責人出境,選項所述之200萬元不符合行政救濟案件的法定標準。綜合上述,本題應選D。

📝 稅捐保全與出境限制
💡 稅捐稽徵機關為保全稅款而對欠稅人實施的各項限制與處分。
比較維度 個人 VS 營利事業
一般案件限制出境 100 萬元以上 200 萬元以上
行政救濟限制出境 150 萬元以上 300 萬元以上
限制登記措施 限制其財產處分 限制減資或註銷登記
💬營利事業之限制門檻通常為個人之兩倍,且進入救濟程序後門檻調高 50%。
🧠 記憶技巧:個人百萬營利雙,救濟門檻再加半;擔保足額不假扣,減資註銷皆受限。
⚠️ 常見陷阱:常誤認稽徵機關可直接限制出境,實則需財政部核轉;或將行政救濟門檻與一般欠稅門檻金額混淆。
稅捐優先權 行政執行法 財產擔保種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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