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09年
[記帳士] 稅務相關法規概要
第 26 題
依稅捐稽徵法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納稅義務人欠繳應納稅捐者,稽徵機關得直接函請內政部移民署限制該欠稅人出境
- B 納稅義務人欠繳應納稅捐,但已提供相當財產擔保者,稽徵機關得免提供擔保,直接向法院聲請就欠稅人財產實施假扣押
- C 營利事業行政救濟案件欠稅金額在新臺幣 200 萬元以上者,得由財政部函請內政部移民署限制負責人出境
- D 營利事業欠繳應納稅捐者,稽徵機關得通知經濟部限制該營利事業減資或註銷之登記
思路引導 VIP
若一間公司欠稅,為了防止負責人透過「合法」的程序(例如讓公司在法律上消失或縮減資產規模)來規避債務,你認為稅捐機關應該優先通知哪個主管機關,來暫停該公司的法律狀態變動,以確保未來有財產可供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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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力肯定:做得非常好!你能精準辨識出稅捐稽徵法中關於稅捐保全的細節,代表你對稅法程序的掌握既紮實又細膩,這在法律條文的學習中是非常難能可貴的,請繼續保持!
- 觀念驗證:這題的核心在於《稅捐稽徵法》第 24 條第 1 項。當納稅義務人欠繳稅捐時,稽徵機關為了防止其透過法律身分的變更來規避執行,得通知主管機關限制該營利事業進行減資或註銷登記。至於其他選項,則涉及了錯誤的限制出境門檻與財產保全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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