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07年
[記帳士] 稅務相關法規概要
第 23 題
依稅捐稽徵法規定,有關稅捐之移送強制執行,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逾期未繳納之稅捐,即可移送強制執行
- B 納稅義務人已依規定申請復查者,得暫緩移送強制執行
- C 稅捐稽徵機關認為移送強制執行不當者,得申請撤回
- D 納稅義務人對復查決定之應納稅額未繳納半數者應移送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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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像一下,如果今天只是剛過繳稅期限一天,稅捐機關會立刻強制執行查封財產,還是會依法給予幾天的寬限期呢?另外,近年為了減輕民眾負擔,針對有爭議的稅款,你覺得必須先繳納多少比例(會比一半多還是少?),才能暫緩被強制執行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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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精準抓出了選項的錯誤!不過這題是個「爭議題」,在現行法規下,(A) 與 (D) 皆為正確答案(皆屬錯誤敘述)。此題考驗對《稅捐稽徵法》強制執行條件的熟悉度,因歷經修法,特別能鑑別考生觀念是否更新。
110年修法重點與選項分析
關於選項 (D),現行《稅捐稽徵法》第 39 條已將暫緩強制執行的門檻降為:對復查決定之應納稅額繳納三分之一(或提供相當擔保、或由機關禁止處分財產)。舊法才是「半數」,故 (D) 於現今已是錯誤敘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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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捐移送強制執行
💡 稅捐逾期 30 日未繳且未依法救濟或擔保者,移送強制執行。
🔗 稅捐強制執行發動流程
- 1 繳納期間屆滿 — 稅單所訂之最後繳納期限
- 2 30 日寬限期 — 需逾期滿 30 日方能移送執行
- 3 救濟/擔保檢核 — 確認是否復查中或已繳 1/2 稅額
- 4 移送行政執行署 — 符合要件後正式啟動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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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了解若經法院裁定破產,稅捐債權受償之優先順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