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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07年 [記帳士] 稅務相關法規概要

第 23 題

依稅捐稽徵法規定,有關稅捐之移送強制執行,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逾期未繳納之稅捐,即可移送強制執行
  • B 納稅義務人已依規定申請復查者,得暫緩移送強制執行
  • C 稅捐稽徵機關認為移送強制執行不當者,得申請撤回
  • D 納稅義務人對復查決定之應納稅額未繳納半數者應移送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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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如果法律規定只要繳納期限一過,政府完全不需等待救濟程序的處理,就能直接沒收財產,這樣是否會損害人民申訴的權益?在法律設計中,從「逾期」到「動用公權力強制扣錢」之間,是否應該存在某些特定的時間門檻或前提條件,才能兼顧稅收與人權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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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稅捐移送強制執行的相關規定,選項A為錯誤敘述,故為本題正確答案。依據稅捐稽徵法第39條規定:「納稅義務人應納稅捐,於繳納期間屆滿三十日後仍未繳納者,由稅捐稽徵機關移送強制執行。」由此可知,稅捐必須是在繳納期間屆滿三十日後仍未繳納的狀態下,稅捐稽徵機關才會將其移送強制執行,而非一逾期未繳納即可馬上移送強制執行,因此選項A的敘述與法條不符。此外,同條但書亦明定:「但納稅義務人已依第三十五條規定申請復查者,暫緩移送強制執行。」這印證了納稅義務人若依法申請復查,確實可暫緩移送強制執行。綜合上述法條內容,選項A稱逾期即可移送強制執行顯屬錯誤,為本題應選之正確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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