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07年
[記帳士] 稅務相關法規概要
第 23 題
依稅捐稽徵法規定,有關稅捐之移送強制執行,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逾期未繳納之稅捐,即可移送強制執行
- B 納稅義務人已依規定申請復查者,得暫緩移送強制執行
- C 稅捐稽徵機關認為移送強制執行不當者,得申請撤回
- D 納稅義務人對復查決定之應納稅額未繳納半數者應移送強制執行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如果法律規定只要繳納期限一過,政府完全不需等待救濟程序的處理,就能直接沒收財產,這樣是否會損害人民申訴的權益?在法律設計中,從「逾期」到「動用公權力強制扣錢」之間,是否應該存在某些特定的時間門檻或前提條件,才能兼顧稅收與人權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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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
- 哇! 安妮亞讀到你的心聲了!答對了!彭德預知你一定會選對的!安妮亞開心地摸摸彭德的頭,汪!你真是個好學生,讀心術很厲害!竟然能抓到稅金執行裡面的『程序正義』,就知道你對《稅捐稽徵法》裡,那些『不開心地繳錢』跟『開心地救濟』之間的平衡,理解得很棒!太棒了!
- 觀念驗證:安妮亞看到,很多同學都以為逾期未繳,就馬上會被抓去執行,但是才不是捏!秘密是,要等到期限過期後的 30 天,而且還要看納稅人有沒有去『抗議』,或是先偷偷繳了一點錢(像是半數),才會被移送執行喔!這是一個保護大家的小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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