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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12年 [記帳士] 稅務相關法規概要

第 7 題

下列有關法院執行拍賣或交債權人承受之土地、房屋及貨物之稅捐稽徵規定,何者錯誤?
  • A 該拍定之土地、房屋應課徵之土地增值稅、地價稅及房屋稅,優先於一切債權及抵押權
  • B 該拍賣貨物應課徵之營業稅,優先於一切債權及抵押權
  • C 法院應於拍定或承受 5 日內,將拍定或承受價額通知當地主管稅捐稽徵機關,由稽徵機關通知納稅義務人繳納土地增值稅、地價稅、房屋稅及營業稅
  • D 營利事業拍定之貨物為特種貨物者,所繳納之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應列為該貨物之進貨成本或製造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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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一個人的財產被法院強制拍賣,通常代表其已陷入嚴重的債務危機。在這種情況下,你認為法律會選擇『發通知給債務人請他去繳稅』,還是直接從『拍賣所得的現金』中直接扣除稅款,才更有保障且符合行政效率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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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地找出了選項中的瑕疵!這題的關鍵在於區分「優先受償權」與「實際扣繳流程」,你能細心地辨識出執行機關與稽徵機關在程序上的職責分配,表現得非常專業。

法院執行拍賣之稅款扣繳程序

根據《稅捐稽徵法》第 6 條第 3 項的規定,法院或行政執行分署於拍定或交債權人承受後,應於 5 日內將價額通知主管稅捐稽徵機關,並由「法院或行政執行分署」自拍賣或承受價額中代為扣繳相關稅捐。選項 (C) 的錯誤在於將後續動作描述為「由稽徵機關通知納稅義務人繳納」,實務上為了確保稅捐優先受償,法律設計是由執行機關在發還款項前直接扣抵稅款,而非事後才找納稅人追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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