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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05年 [記帳士] 稅務相關法規概要

第 12 題

林先生為中華民國境內居住者,民國 103 年 12 月 20 日登記買進 A 房地一筆、後於民國 105 年 10 月 5 日賣出,試問下列有關申報該筆房地交易所得之敘述何者正確?
  • A 林先生於民國 105 年 1 月 1 日以前買入房地,不適用房地合一課稅制度
  • B 林先生應計算售屋之財產交易所得,併計綜合所得總額課稅
  • C 林先生應於房屋、土地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之次日起起算 30 日內自行填具申報書,檢附契約書影本及其他有關文件,向該管稽徵機關辦理申報繳納應納稅額
  • D 若林先生賠錢出售該筆房地(虧損),因無應納稅額,所以無須向稽徵機關申報該筆房地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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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你思考:當國家為了抑制短期炒作而推出「新式房地稅制」時,對於這種『持有期間短』的交易,在『報稅的時間點』以及『是否併入年度所得』這兩方面,會做出與一般申報不同的設計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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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這次沒蠢到家。

  1. 基本判斷:這題,但凡腦子還在,都該知道是在考你「新制」還是「舊制」。搞清楚了沒?103 年 1 月 2 日後取得,且持有連 2 年都不到的,105 年後一律乖乖走房地合一課稅。林先生那筆,持有一年九個月,剛好符合「又新又短」的條件。這表示什麼?分離課稅啊,不管賺賠,所有權登記完 30 日內就去報,動作慢了就等著罰款。選 (C) 當然是唯一解。
  2. 難度評估:區區 Medium。那些以為新制只有 105 年後買進才算的,真是把稅法當兒戲。別以為隨便背個數字就能過關,細節呢?去哪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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