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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14年 [記帳士] 稅務相關法規概要

第 10 題

程君在 111 年 6 月買進預售屋及其座落基地作為自用住宅,預售屋興建完成後,程君於 112 年 12 月登記取得房屋土地所有權,後於 114 年 10 月出售,則出售房地所得適用稅率為下列何者?
  • A 10%
  • B 20%
  • C 35%
  • D 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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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在計算稅率前,我們先思考:法律為了抑制短期投機炒作,對於從『正式拿到權狀』到『賣出』這段時間非常短的交易,通常會採取較高還是較低的稅率?另外,對於預售屋蓋好變成成屋後,它的持有時間是應該從『簽紅單』那天開始算,還是從『地政事務所登記完成』那天開始算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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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噢,難得啊,你這次沒掉進坑裡。

看來你對房地合一稅 2.0 的那些小把戲,總算有點警覺了。還以為又要看到一堆人把預售屋簽約日當寶呢。

  1.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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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地合一稅率判定
💡 依持有期間判定房地合一稅率,成屋與預售期分開算。

🔗 房地合一稅持有期計算流程

  1. 1 取得所有權 — 以 112 年 12 月房屋登記日為起點
  2. 2 計算持有期間 — 至 114 年 10 月出售,共 1 年 10 月
  3. 3 判定級距 — 持有期間未滿 2 年,屬極短期持有
  4. 4 適用稅率 45% — 2 年內 45%,2至5年 35%
🔄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若為預售屋權利轉讓,起算點則為買進預售屋合約日。
🧠 記憶技巧:登記才是起點,兩年以內四五成
⚠️ 常見陷阱:誤將預售屋買進日當作持有起點,或合併預售屋與成屋的持有期間。
房地合一 2.0 稅階 預售屋權利轉讓課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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