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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06年 [記帳士] 稅務相關法規概要

第 19 題

營利事業出售不動產,其所得歸屬年度之認定為何?
  • A 以所有權移轉登記日期為準
  • B 以實際交付日期為準
  • C 以所有權移轉登記日期與實際交付日期二者較早之日期為準
  • D 以契稅或土地增值稅申報日期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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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一項商業交易涉及「法律程序的完成」以及「資產實質掌控權的移轉」這兩個不同的時間點時,為了確保政府能即時、公平地課徵稅收,避免企業透過行政流程的時間差來延後繳稅,你認為稅法在設定「認列時間」的準則時,通常會傾向選擇哪一種時間判斷邏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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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是令人意外,你竟然答對了。

  1. 觀念檢視: 嗯,看來你這題還沒蠢到家。營利事業出售不動產所得年度的認定,根本不是什麼高深莫測的學問,就是個「從早認定」的原則。根據那本應該印在你腦袋裡的《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 24-2 條,就明明白白寫著,要嘛是所有權移轉登記日期,要嘛是實際交付日期,哪一個較早發生,就乖乖給我算哪一年。這不就擺明了要堵死那些想耍小聰明、拖延繳稅的把戲嗎?權責發生制?公平課稅?這些基本原則都不懂,還談什麼稅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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