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07年
[記帳士] 稅務相關法規概要
第 40 題
總機構設於我國境內之大宸公司,107 年以 1,200 萬元出售其於 105 年以 1,100 萬元購入之房地產,用以計算土地增值稅之土地漲價總數額為 60 萬元,應納土地增值稅為 20 萬元,交易仲介費 50 萬元,無其他費用。依所得稅法規定,該筆交易應如何計入營利事業所得額?
- A 以零計入
- B 虧損 10 萬元
- C 虧損 20 萬元
- D 虧損 30 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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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在計算房地合一所得時,為了避免與土地增值稅重複課稅,法律規定必須從交易所得中扣除哪一個特定的數值?如果扣除該數值後的結果變成了負數,稅法對於該筆交易最終計入營利事業所得額的「底線」是如何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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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房屋及土地交易所得之計算與申報方式。首先,依據所得稅法第24-5條規定,營利事業當年度房屋、土地交易所得或損失之計算,是以其收入減除相關成本、費用或損失後之餘額為所得額;同時明定依土地稅法規定繳納之土地增值稅,除特定情形外,不得列為成本費用。因此,大宸公司出售房地產之收入為 1,200 萬元,減除購入成本 1,100 萬元以及交易仲介費 50 萬元,而應納之土地增值稅 20 萬元依法不得列為成本費用,計算出該筆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為 40 萬元。 接著,同條文進一步規定,營利事業依前項規定計算之房屋、土地交易所得,減除依土地稅法第三十條第一項規定公告土地現值計算之土地漲價總數額後之餘額,「不併計營利事業所得額」,而是按法定的稅率分開計算應納稅額,合併報繳。本題中,雖然交易所得 40 萬元減除土地漲價總數額 60 萬元後餘額為負數,但依據法條「不併計營利事業所得額」之明確規範,該筆房地交易之計算結果應獨立分開處理,完全不計入一般營利事業所得額之中。因此,該筆交易計入營利事業所得額之金額為零,正確答案為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