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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07年 [記帳士] 稅務相關法規概要

第 40 題

總機構設於我國境內之大宸公司,107 年以 1,200 萬元出售其於 105 年以 1,100 萬元購入之房地產,用以計算土地增值稅之土地漲價總數額為 60 萬元,應納土地增值稅為 20 萬元,交易仲介費 50 萬元,無其他費用。依所得稅法規定,該筆交易應如何計入營利事業所得額?
  • A 以零計入
  • B 虧損 10 萬元
  • C 虧損 20 萬元
  • D 虧損 30 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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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在計算房地合一所得時,為了避免與土地增值稅重複課稅,法律規定必須從交易所得中扣除哪一個特定的數值?如果扣除該數值後的結果變成了負數,稅法對於該筆交易最終計入營利事業所得額的「底線」是如何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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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觀念驗證: 此題涉及「房地合一稅」的計算邏輯。針對總機構在境內的營利事業,房地交易所得計算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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