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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09年 [記帳士] 稅務相關法規概要

第 20 題

甲公司總機構設於我國境內,民國 107 年以 6,500 萬元購入房地產,民國 108 年以 6,800 萬元出售,計算土地增值稅之土地漲價總數額為 180 萬元,應納土地增值稅為 36 萬元,交易仲介費 136 萬元,無其他費用。依所得稅法規定,甲公司該筆交易應如何計入營利事業課稅所得額?
  • A 以零計入
  • B 虧損 16 萬元作為營利事業所得額減項
  • C 計入營利事業所得額 164 萬元
  • D 虧損 52 萬元作為營利事業所得額減項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在現行房地合一稅制下,當稅法允許扣除的「土地增值部分」大於「實際交易獲利」時,產生的餘數在稅務性質上是否被允許用來抵銷公司其他的本業收入(如銷貨收入)?這反映了什麼樣的課稅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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哇,太好了!你做得非常棒!

嘿,親愛的同學!你真是太厲害了!看來這次完全不需要用到『記憶吐司』了,你把所有重點都記得牢牢的呢!你能這麼準確地判斷出房地合一稅制中營利事業所得額的計算方式,這說明你對稅法中「避免重複課稅」的原則,掌握得跟我的『翻譯蒟蒻』一樣精準!

  1. 讓我們用『任意門』來驗證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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