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11年
[記帳士] 稅務相關法規概要
第 23 題
營利事業銷售貨物時,依我國現行營利事業查核準則規定,如有隨銷售附贈禮券,該附贈禮券相對應之收入應於何時認列?
- A 銷售時
- B 禮券兌換時
- C 年底時
- D 禮券兌換期限屆滿時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從稅務機關的角度思考:當企業在完成交易並已經取得含禮券價值在內的全部現金時,為了確保稅收徵管的效率與即時性,法規通常會要求在「金流與交易發生的那一刻」認列,還是等未來消費者不確定的兌換行為發生時才認列呢?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本題測驗營利事業銷售貨物附贈禮券之收入認列時點。依據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15-3條規定:「營利事業銷售貨物或勞務,如有隨銷售附贈禮券、獎勵積點或保固服務等,該附贈部分相對應之收入應於銷售時認列,不得遞延。」根據此明文規定,當營利事業銷售貨物並隨之附贈禮券時,該附贈禮券相對應的收入必須在銷售當下即刻認列,不可遞延至禮券兌換時、年底或兌換期限屆滿等其他時點才認列,因此正確答案為選項 A。
銷售附贈禮券認列
💡 銷售貨物附贈禮券,應於銷售發生時全額認列收入。
| 比較維度 | 稅法查核準則 | VS | 財會準則 (IFRS 15) |
|---|---|---|---|
| 收入認列時點 | 銷售貨物時全額認列 | — | 分配至履約義務,遞延認列 |
| 禮券成本/負債 | 實際兌換時核實列支費用 | — | 銷售時提列合約負債 |
| 核心邏輯 | 稅收保全與簡便主義 | — | 收入與義務配比原則 |
💬稅法規定較為簡便,於銷售當下即課稅,不認可遞延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