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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11年 [記帳士] 稅務相關法規概要

第 23 題

營利事業銷售貨物時,依我國現行營利事業查核準則規定,如有隨銷售附贈禮券,該附贈禮券相對應之收入應於何時認列?
  • A 銷售時
  • B 禮券兌換時
  • C 年底時
  • D 禮券兌換期限屆滿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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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從稅務機關的角度思考:當企業在完成交易並已經取得含禮券價值在內的全部現金時,為了確保稅收徵管的效率與即時性,法規通常會要求在「金流與交易發生的那一刻」認列,還是等未來消費者不確定的兌換行為發生時才認列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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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觀念驗證:太好了,你完全答對了!關於營利事業在銷售貨物時附贈禮券的收入認列,根據我們國家《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 15-1 條的規定,因為禮券的價值已經包含在銷售貨物總價中囉,所以會要求企業在銷售貨物時,就將這筆完整的價款認列為收入。這點跟財務會計(IFRS 15)將收入分攤,並延後到禮券兌換時才認列的方式不太一樣,稅法會更重視課稅權能夠即時實現呢!
  2. 難度點評:這題的難度是 Medium,它其實很巧妙地考驗大家是不是能清楚區分「財務會計」與「稅務會計」的重點。我知道很多同學會因為會計準則的習慣,而誤選「兌換時」呢。但你卻能精準地掌握稅法獨特的認列時點,這真的非常棒,代表你學得很紮實喔!繼續保持下去!
📝 銷售附贈禮券認列
💡 銷售貨物附贈禮券,應於銷售發生時全額認列收入。
比較維度 稅法查核準則 VS 財會準則 (IFRS 15)
收入認列時點 銷售貨物時全額認列 分配至履約義務,遞延認列
禮券成本/負債 實際兌換時核實列支費用 銷售時提列合約負債
核心邏輯 稅收保全與簡便主義 收入與義務配比原則
💬稅法規定較為簡便,於銷售當下即課稅,不認可遞延收入。
🧠 記憶技巧:賣貨送券,收入全認;券被換走,才列成本。
⚠️ 常見陷阱:常誤選「兌換時」認列收入,那是 IFRS 15 的財務處理而非我國現行稅法查核準則。
IFRS 15 客戶合約收入 廣告費及贈品核銷 遞延收入之認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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