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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11年 [記帳士] 稅務相關法規概要

第 23 題

營利事業銷售貨物時,依我國現行營利事業查核準則規定,如有隨銷售附贈禮券,該附贈禮券相對應之收入應於何時認列?
  • A 銷售時
  • B 禮券兌換時
  • C 年底時
  • D 禮券兌換期限屆滿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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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從稅務機關的角度思考:當企業在完成交易並已經取得含禮券價值在內的全部現金時,為了確保稅收徵管的效率與即時性,法規通常會要求在「金流與交易發生的那一刻」認列,還是等未來消費者不確定的兌換行為發生時才認列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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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營利事業銷售貨物附贈禮券之收入認列時點。依據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15-3條規定:「營利事業銷售貨物或勞務,如有隨銷售附贈禮券、獎勵積點或保固服務等,該附贈部分相對應之收入應於銷售時認列,不得遞延。」根據此明文規定,當營利事業銷售貨物並隨之附贈禮券時,該附贈禮券相對應的收入必須在銷售當下即刻認列,不可遞延至禮券兌換時、年底或兌換期限屆滿等其他時點才認列,因此正確答案為選項 A。

📝 銷售附贈禮券認列
💡 銷售貨物附贈禮券,應於銷售發生時全額認列收入。
比較維度 稅法查核準則 VS 財會準則 (IFRS 15)
收入認列時點 銷售貨物時全額認列 分配至履約義務,遞延認列
禮券成本/負債 實際兌換時核實列支費用 銷售時提列合約負債
核心邏輯 稅收保全與簡便主義 收入與義務配比原則
💬稅法規定較為簡便,於銷售當下即課稅,不認可遞延收入。
🧠 記憶技巧:賣貨送券,收入全認;券被換走,才列成本。
⚠️ 常見陷阱:常誤選「兌換時」認列收入,那是 IFRS 15 的財務處理而非我國現行稅法查核準則。
IFRS 15 客戶合約收入 廣告費及贈品核銷 遞延收入之認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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