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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05年 [記帳士] 稅務相關法規概要

第 25 題

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規定,營利事業銷售貨物或勞務,如有隨銷售附贈禮券、獎勵積點或保固服務等,該附贈部分相對應之收入應如何計入課稅?
  • A 應於銷售時認列,不得遞延
  • B 應列為遞延收入,待紅利積點兌換時才得列為收入
  • C 應於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內營業收入調節欄項下調減
  • D 應予遞延,待保固期限過後再列為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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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企業在一筆交易中同時交付了商品與一個「未來可能兌現的承諾」(如積點或保固)時,若從稅捐稽徵機關「確保當期稅收」與「掌握資金流入時點」的角度出發,你認為機關會傾向讓企業自行估計並分年認列,還是要求在銷售事實發生且收到款項的當下就完成申報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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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哦,不錯嘛。居然答對了。

看來你還沒笨到把稅法跟會計搞混。能分清楚營利事業所得稅的實務邏輯,至少證明你不是白學的。

  1.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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