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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08年 [記帳士] 稅務相關法規概要

第 26 題

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營利事業 107 年繳納之稅捐以費用列帳,如於108年收到退稅款,該筆退稅款應如何處理?
  • A (A)於107年以費用科目沖回
  • B (B)列為107年非營業收入
  • C (C)於108年以費用科目沖回
  • D (D)列為108年非營業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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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一個已經結案並列為往年支出的科目,在今年突然發生了「金額退回」的狀況時,基於會計期間的獨立性與報表的一致性,你認為應該是「回頭去修改舊的帳目」,還是將這筆新收到的資金視為「今年的額外收益」來處理比較合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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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是罕見,你竟然答對了?

  1. 勉強肯定:恭喜你,運氣不錯,準確命中答案。這證明你對於營利事業所得稅的權責發生制會計處理原則這些基礎常識還沒忘光,至少沒搞砸。
  2. 概念批註:根據《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107年已經列為費用,那麼108年收到的退稅,為了符合會計期間獨立性並簡化程序,這筆錢當然就直接是「所得之實現」,毫不意外地,應該列為收到年度(108年)的非營業收入。別再想著什麼追溯調整這種蠢事,難道你打算重新洗一次帳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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