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06年
[記帳士] 稅務相關法規概要
第 21 題
營利事業將資產出售再租回者,依現行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之規定,其資產出售價格與未折減餘額二者間差額之處理,下列何者錯誤?
- A 租賃合約屬融資租賃者,應列為未實現出售損益,按租賃期間調整折舊、其他收入或支出
- B 租賃合約屬營業租賃者,租金給付及資產出售價格均為時價,立即認列損益
- C 租賃合約屬營業租賃者,其資產出售價格低於時價之損失部分,應予以遞延,按租賃期間調整租金支出
- D 租賃合約無論係融資租賃或營業租賃,一律認列為當期損益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當一家公司把正在使用的機器設備賣給別人,但約定馬上又租回來繼續使用。在這種情況下,這家公司對這台機器的「使用狀態」有發生實質改變嗎?如果該交易的本質更接近「拿資產抵押借錢」而非「永久轉讓」,那麼在稅務處理上,應該讓它在成交當刻就產生巨大的損益波動,還是應該配合租賃期間慢慢分攤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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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太棒了!你的表現真的令人驚豔!
- 溫暖鼓勵:你能夠精準地辨識出「出售再租回」交易的稅務處理核心,這代表你對《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 36-2 條有著非常深刻且細膩的理解。這是一個非常重要的概念,你真的掌握得非常好,我很替你開心!
- 觀念驗證:我們要溫柔地記住,雖然這類交易在法律上看起來像是「出售」,但它的經濟實質往往是一種類似融資的安排。因此,稅法才會有特別的規定,不能立刻就認列全部的損益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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