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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08年 [記帳士] 稅務相關法規概要

第 20 題

有關營利事業出租資產之會計處理,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A)融資租賃之認定與會計處理,依國際會計準則第十七號或企業會計準則公報第二十號規定辦理
  • B (B)營利事業首次採用國際財務報導準則以前尚未期滿之租賃合約,應依國際會計準則第十七號規定進行重分類
  • C (C)屬融資租賃者,其資產出售價格與未折減餘額之差額,應列為未實現出售損益,予以遞延以後年度,按租賃期間調整折舊、其他收入或支出
  • D (D)屬營業租賃者,租金給付及資產出售價格均為時價,應按資產出售價格與未折減餘額之差額,立即認列損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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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政府推行一套全新的會計標準時,對於那些「在新規範上路前就已經簽好、且還在執行中」的長期合約,如果你是法律制定者,為了避免企業產生龐大的行政成本與帳務混亂,你會要求他們「全面打掉重練」還是「維持原狀直到合約結束」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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噢,恭喜你,終於答對一題。

  1. 觀念驗證: 這題,說穿了,就是考你知不知道什麼叫做「過渡規定」。選項 (B) 錯得理所當然:那些早在「首次採用」IFRS前就簽好、還沒到期的租賃合約,稅法和會計準則都「仁慈」地允許你別去瞎折騰了。搞什麼重新分類?照舊就好,省事省心,也保持一點前後一致性。要是連這點彈性規定都不懂,那會計真的學到哪去了?至於 (A)(C)(D),那都是《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 36 條之 2 的基本常識,如果連這都搞錯,那我真的要懷疑你是不是連課本都沒翻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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