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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11年 [記帳士] 稅務相關法規概要

第 10 題

試問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交易下列何者房地之適用稅率為20%?①房地之持有期間為10年 ②符合所得稅法第4條之5之自住房地 ③提供土地依都市更新條例參與都市更新,於興建房屋完成後第一次移轉且其持有期間5年內之房地 ④因財政部公告之非自願性因素,交易持有期間5年內之房地
  • A 12
  • B 僅③④
  • C 134
  • D 2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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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不看選項,請思考:政府為了抑制短期投機,對持有 5 年內的房地通常課徵 35% 或 45% 的重稅。但在哪些「特殊且非投機」的情形下(例如:房子是被政府強制拆除重建,或是因為生病、調職等不可抗力因素必須賣房),法律會給予通融,將稅率降至中低水準的 20% 呢?此外,如果是政府大力鼓勵的「自住長住」行為,稅率又會比 20% 更高還是更低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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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查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之適用稅率。依據所得稅法第14-4條規定,個人計算之房屋、土地交易所得,減除當次交易依土地稅法第三十條第一項規定公告土地現值計算之土地漲價總數額後之餘額,不併計綜合所得總額,並按規定稅率計算應納稅額。 針對各情形之適用稅率,若持有房屋、土地之期間超過五年,未逾十年者,稅率為百分之二十;持有期間剛好為十年之房地屬於未逾十年之情形,故適用百分之二十稅率。若個人提供土地、合法建築物、他項權利或資金,依都市更新條例參與都市更新,或依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參與重建,於興建房屋完成後取得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第一次移轉且其持有期間在五年以下者,稅率亦為百分之二十。此外,因財政部公告之調職、非自願離職或其他非自願性因素,交易持有期間在五年以下之房屋、土地者,稅率同為百分之二十。然而,若為符合第四條之五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之自住房屋、土地,按本項規定計算之餘額超過四百萬元部分,稅率為百分之十。 綜上所述,適用百分之二十稅率之情形包含持有期間為十年之房地、提供土地參與都市更新於興建房屋完成後第一次移轉且持有期間五年內之房地,以及因財政部公告之非自願性因素而交易持有期間五年內之房地。因此①、③、④皆符合適用百分之二十稅率之規定,正確答案為C。

💬 其他同學也在問 1
除了持有滿十年還有哪些情況也適用百分之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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