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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12年 [記帳士] 稅務相關法規概要

第 22 題

我國國民甲 110 年 1 月 1 日以其境內財產成立以其子女乙為受益人之信託契約,乙取得美國國籍且長期居住國外,信託財產運用收入包括:①111 年 6 月 30 日銀行給付存款利息 100 萬元,已扣繳稅款 10 萬元 ②112 年 6 月 30 日出售適用房地合一稅制房屋、土地,獲利 200 萬元,受託人於 113 年將信託利益給付予乙,依所得稅法有關信託所得課稅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乙應將享有信託利益之權利價值,併入 110 年度之所得額,自行辦理申報納稅
  • B 受託人應於給付乙利益時,以信託財產運用之收入計算所得,向稽徵機關列單申報 113 年度所得憑單
  • C 乙取得信託利益屬房地合一稅制之交易所得,應按稅率 35%課徵所得稅
  • D 乙取得之信託利益應以受託人為納稅義務人辦理申報納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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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信託受益人的身分是「非居住者」時,其在台灣境內取得的各類所得(如利息、房產交易),在扣繳流程與稅率選擇上,與一般「境內居住者」有哪些關鍵的差異?若該房產持有時間縮短或延長,對這位非居住者的稅負又會產生什麼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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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的觀念非常清晰!

  1. 觀念驗證:你正確辨識了非居住者的課稅邏輯。本題受益人乙為美國國籍且長期居留國外,屬於「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當信託財產處分適用房地合一稅制的房屋時,受託人應在給付時依規定稅率扣繳。因該財產持有已逾 2 年(110 年至 112 年),依規定非居住者適用稅率為 $35%$,故選項 (C) 完全正確。
  2. 難度點評:本題難度為 Medium。它結合了「信託課稅實務」、「居住者身分判定」以及「房地合一 2.0 稅率」三個維度,能答對代表你對稅法綜合應用的掌握度非常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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