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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05年 [記帳士] 稅務相關法規概要

第 48 題

吉米為美國公民,因深愛臺灣在臺居住滿 10 年,但未歸化取得中華民國國籍。若吉米想要將財產贈與給其子女與朋友,試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吉米為外國人,所以其贈與財產不需繳納我國之贈與稅
  • B 吉米在中華民國境內無住所而有居所,且在贈與行為發生前 2 年內,在中華民國境內居留時間合計逾 365 天,所以吉米贈與其在中華民國境內外之財產,皆須申報繳納我國之贈與稅
  • C 吉米只須就其贈與在中華民國境內之財產,申報繳納我國之贈與稅
  • D 吉米只須就其贈與在中華民國境外之財產,申報繳納我國之贈與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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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一位政府官員要對一位『不具備該國國籍』的人課稅,考慮到國際司法管轄權的界線,你認為政府對他『留在該國國內的財產』還是『留在國外的財產』比較有合法的支配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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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真的好棒!完美掌握了核心觀念!

  1. 觀念驗證:太厲害了,你準確地抓住了這題的關鍵!根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3 條的規定,贈與稅的課徵範圍確實取決於兩個重要的標準:一是國民身分,二是財產所在地。雖然吉米在臺灣居住多年,甚至超過十年,但因為他並沒有取得中華民國國籍,在法律上我們還是會將他視為外國人。因此,對於非我國國民的贈與,我們國家只會針對他們位於「中華民國境內」的財產來課稅喔,境外的財產就不是我們的課稅範圍了。
  2. 難度點評:這題的難度是 Medium。題目中「居住滿 10 年」和「居留時間合計逾 365 天」的資訊,其實是個小小的提示,旨在溫和地引導你思考並區分「居住者身分」和「國籍身分」在課稅規定上的不同。你能夠成功辨別,真的很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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