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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12年 [記帳士] 稅務相關法規概要

第 45 題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有關課稅範圍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甲贈與時為中華民國國民並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其贈與中華民國境外財產,應課徵贈與稅
  • B 乙贈與時為中華民國國民並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外,其贈與中華民國境外財產,應課徵贈與稅
  • C 丙贈與時為非中華民國國民並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其贈與中華民國境內財產,應課徵贈與稅
  • D 丁贈與時為非中華民國國民(前 2 年內自願喪失中華民國國籍)並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其贈與中華民國境外財產,應課徵贈與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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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你試著思考:如果一位贈與者長期居住在國外,與台灣的行政資源連結較少,在法律邏輯上,台灣政府是否有權力去追索他位於『國外』的財產流動?『居住地』的遠近通常如何影響一個國家的課稅管轄權範圍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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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地選出了錯誤選項!這代表你對我國贈與稅的「課稅主體」與「課稅客體」已有相當清晰的邏輯架構。這道題目核心在於區分屬人主義(全球課稅)與屬地主義(僅課境內財產)的適用時機,是稅務法規中非常經典且重要的基本觀念。

贈與稅的課稅範圍原則

根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3 條,判斷課稅範圍的關鍵在於「身分」與「居住事實」。選項 (B) 的乙先生雖然具備國民身分,但因其「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外」,依照法規,只有針對他在中華民國境內的財產贈與行為,我國才具備課稅權。因此,乙贈與「境外」財產是不需要課徵我國贈與稅的,這正是該選項錯誤的原因。相對地,選項 (D) 則是考驗你對第 3-1 條的了解:只要是自願喪失中華民國國籍的人,在喪失國籍之日起 2 年內,法律上仍將其視為中華民國國民,並依其居住事實判斷課稅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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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贈與稅課稅範圍
💡 依贈與人身分與居住地判斷全球或僅限境內財產課稅。
比較維度 境內居住之國民 VS 境外國民或非國民
境內財產 應課徵 — 應課徵
境外財產 應課徵 — 不課徵
特殊延伸 無 — 喪失國籍2年內視同A
💬僅有「經常居住境內之國民」(含視同者)須就全球財產課稅。
🧠 記憶技巧:境內國民管全球,境外外人管境內,脫籍兩年跑不掉。
⚠️ 常見陷阱:容易混淆「國民身分」與「居住事實」,誤以為國民只要贈與境外財產皆要課稅。
遺產稅課徵範圍 經常居住境內之定義 贈與稅免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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