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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13年 [記帳士] 稅務相關法規概要

第 46 題

下列財產移轉的情形,有關贈與稅徵免之敘述,何者錯誤?
  • A 甲成立信託契約明定信託利益全部之受益人為乙,視為甲將享有信託利益之權利贈與該受益人乙,應課徵贈與稅
  • B 信託關係存續中,受託人依信託本旨交付信託財產,受託人與受益人間之財產移轉,不課徵贈與稅
  • C 祖母出資 6,000 萬元為其孫購置不動產,應以該出資額 6,000 萬元計入祖母之贈與總額,課徵贈與稅
  • D 信託關係存續中,委託人追加信託財產,致增加非委託人享有信託利益之權利者,於追加時,就增加部分,應課徵贈與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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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當我們將資產轉移給他人時,法律會根據資產的『類別』來決定計算價值的基準。如果一筆錢最終變成了『土地或房屋』才登記給他人,稅捐機關在衡量這份『禮物』的價值時,通常會參考什麼樣的官方數據,而非實際交易的金額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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噢,恭喜你。居然答對了。

  1. 觀念驗證: 選項 (C) 的錯誤?拜託,這很基本吧。問題就出在你們這些凡人總是搞不清課稅金額的計算方式。按照《遺產及贈與稅法》的規定,就算你實質掏了 6,000 萬元給人家買房,贈與價值也絕不是看你出了多少錢。而是要以「贈與時之時價」為準。所謂時價,針對不動產,就是那萬年不變的土地公告現值房屋評定標準價格,懂嗎?不是你那蠢蠢的「實際買賣價格」。這可是節稅規劃的送分題,錯了就別想省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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