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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10年 [記帳士] 稅務相關法規概要

第 45 題

下列何種情形,免課贈與稅?
  • A 以顯著不相當之代價,讓與不動產予他人
  • B 兄弟之間買賣不動產且無法提出已支付價款之確實證明
  • C 債務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更生、清算,以致債權無法十足取償
  • D 他益信託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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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贈與稅通常是針對『自願將財富移轉給他人』的行為課徵。如果今天一個人是因為對方破產、經由法院程序而導致拿不回欠款,這屬於『心甘情願的施捨』,還是『法律程序下的損失』?這兩者在稅法的本質上有什麼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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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觀念驗證: 這題的核心在於區分「財產移轉的本質」。贈與稅的課徵對象通常是「自願性」的財產無償移轉。選項 (C) 的情境是債權人因法律程序(更生、清算)而被迫無法收回債權,這屬於法律上的債務免除,而非債權人主動贈與資產給債務人,因此不屬於贈與行為,依法免課贈與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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