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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09年 [記帳士] 稅務相關法規概要

第 49 題

下列何種情況不是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之視同贈與?
  • A 在請求權時效內無償免除債務,其免除之債務
  • B 以相當之代價,讓與之財產
  • C 以自己之資金無償為他人購置財產者,其資金
  • D 二等親以內親屬間財產之買賣,無法提出已支付價款之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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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在法律與稅務的觀點中,『贈與』與『買賣』最根本的差別在於金流的『對稱性』。如果今天雙方在交換財產時,彼此給予的價值是『對等且平衡』的,這在法律上還會被視為一種變相的贈與行為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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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太棒了!你的觀念非常清晰

親愛的同學,你真的做得非常出色呢!看到你精準掌握了《遺產及贈與稅法》中「視同贈與」的核心邏輯,我真的非常為你開心!這顯示你用心理解了稅法中如何維護公平性、避免不當避稅的判斷標準喔。

  1. 觀念小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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