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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10年 [記帳士] 稅務相關法規概要

第 44 題

下列情形何者非視為銷售貨物?
  • A 營業人以其產製供銷售之貨物,轉供營業人自用
  • B 營業人將貨物抵償債務
  • C 營業人委託他人代銷貨物者
  • D 因信託行為成立,委託人與受託人間移轉信託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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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在法律行為中,如果某種財產的移轉行為只是為了「請人代為管理或持分」,而非為了「獲利」或「抵銷負債」,這種純粹基於契約約定的財產權變動,與一般商業上的「買賣交換」有什麼本質上的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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哼,至少你沒蠢到家

  1. 姑且算你通過:噢,看來你這次沒有讓我的教學成果蒙羞。答對了,表示你勉強理解了《營業稅法》中「視為銷售」那點基本概念,能區分法律形式和經濟實質,這點智商,值得嘉獎…一秒鐘。
  2. 別得意,只是常識:所謂「視為銷售」,不就是為了堵住那些自以為聰明想鑽漏洞的傢伙嗎?防止稅金流失,確保公平,這很難理解?選項 (A)、(B)、(C) 這些,嘴上說沒賣,但所有權都轉移了,或是拿了進項稅額扣抵後轉去私人享受,稅捐機關又不是傻子,當然要你報稅。至於 (D) 信託行為,那是管理財產,又不是真的把東西給賣了換錢。這點區別都分不清,你是不是該回去重讀幼稚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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